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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89

勞動準則

(

labor principles

)

部分,該協定還特別列舉

11

項基本勞

動權利,包括:(

a

)

結社自由及組織權利之保障;(

b

)

團體協商交涉

之權利;(

c

)

罷工之權利;(

d

)

強迫勞動之禁止;(

e

)

兒童及青少年

勞動權利之保障;(

f

)

最低僱用之標準;(

g

)

就業歧視之剷除;(

h

)

性同工同酬;(

i

)

職業災害及職業病之預防;(

j

)

職業災害及職業病

之補償;及

(

k

)

外籍勞工之保障等。

59

在早期,由於簽約國三國之經社發展情況不一,且為尊重墨西

哥國內法之地位,前述

11

項勞動準則可說僅具宣示性意義,並不

是企圖利用這些準則來為會員國相關勞動法令建立共同之最低標

準,也就是仍由各會員國來自行決定這些勞動準則之具體內容、規

範標準及執行方法等。

60

至於對所發生相關爭議之處理機制,也是

尊重墨國之主權,因此前述

11

項勞動準則是否能發揮保障會員國

勞工基本權利及一般福祉之功能,曾引起評論者之質疑,

61

但在經

過二十幾年實際運作後,已逐漸有某些成效出現,因此有評論者認

為,如能對該協定之執行及監督機制加以強化改進,

62

仍不失為美

國日後擴大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適用範圍後,督促其他會員國改進其

本國勞動人權情況之一項利器。

63

自世界貿易組織在

1994

年正式成立後,美國即聯合北歐國家

持續推動將保護勞工基本權利納入國際經貿活動規範之活動,但其

59

關於此

11

項勞動準則之具體內容,參見

Perez-Lopez

(

1995: 452-453

);

Tsogas

(

2001:

150-151

)

60

關於此一勞動事務合作協定之運作模式及所處理之各類申訴情形,參見

Tsogas

(

2001: 149-164

)

,有甚詳盡之說明。

61

關於對此一協定持負面看法者,參見

Bazar

(

1995: 446-454

);

Griffin

(

1997: 136-

141

)

62

關於此點,參見

Lasala

(

2001: 341-346

)

63

關於此點,參見

Perez-Lopez

(

1995: 473-4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