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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際經貿活動中一向是居於舉足輕重之地位,故其如何善用此一優勢
來推動勞動人權,即屬動見觀瞻。事實上,該國早在上一世紀初葉,
已有利用本國貿易法規來保護其他國家勞工權益之舉,而至第二次
世界大戰結束後,歷任總統行政當局在這方面均有相關之作為。以
下將以三個階段為期,分析它在這方面之努力情形。
一、萌芽階段
(
1947-1977
年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政府由於國內外局勢演變,並無暇
對所謂國際勞動人權之問題加以重視,因此,當聯合國貿易暨就業
大會
(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Employment
)
在
1947
年至
1948
年召開時,雖有某些拉丁美洲國家曾提議,在草擬
一項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
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
zation
)
時,應附加一項條款,特別規定若某一國家之勞動基準在一
般水準以下時,則其他國家即不應對其負任何之義務。
39
嗣後雖該
項提案並未被接納,但此一憲章仍制定一有關公平勞動基準之特別
條款,規定會員國均應採取適當措施,藉以消滅所有不公平之勞動
條件
(
unfair labor conditions
),尤其是有關出口之商品。
40
然而,由
於美國國會拒絕批准此一國際貿易憲章,因此,該國際性貿易組織
之構想,也終告胎死腹中。
41
這種情形直到艾森豪總統在
1953
年就任後,才有相當程度之
改變。他在首度的國情咨文中,即強調美國在與各國談判延長所謂
相互性貿易協定
(
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
)
時,將會特別將勞動
39
關於此一段歷史背景,參見
Charnovitz & Wickham
(
1995: 111-116
)
。
40
關於此點,參見
de Wet
(
1995: 445
)
。
41
關於此點,參見
Tsogas
(
2001: 1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