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87
視態度,認為這種主張只是變相之貿易保護主義,他們強調這類問
題,應交由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
(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
來處理,而在此一國際組織中,
這些國家通常擁有較大發言權。
52
嗣後,美國政府又在
1979
年
7
月正式提出一項建議,主張在
1991
年進行「烏拉圭回合」(
Uruguay
Round
)
多邊貿易談判時,應考慮兩項最基本之國際勞動基準:一是
禁止某國之出口工業,採取較其他經濟部門為低之勞動基準;另一
則是對危及生命之有毒性物質,應建立一套全面性最嚴格之曝露水
平
(
exposure levels
),而這些標準應對所有生產事業均一體適用。然
而美國政府此項建議,仍未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
18
個諮詢小組
會員國所採納。
53
二、開始全力推動階段
(
1980-2000
年
)
自上世紀八○年代初期始,美國對外貿易赤字問題日益惡化,
而資金外流在海外設廠生產之結果,也造成其國內失業問題嚴重,
根據有識之士看法,開發中國家採行剝削勞動措施
(
exploitive labor
practices
),利用他們國內廉價勞工所生產之貨品大量輸美是主因之
一,因此,在勞工及人權組織之支持下,國會自
1983
年起,即開始
在制定及修正多項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時,不但消極限制透過惡劣
工作環境所生產貨品之進口外,更進一步提供各種誘因,積極促使
這些國家改進其本國勞工之基本人權及一般福祉,而在短短不到
6
年期間,即有多達
6
項之相關立法出現,其中與區域貿易協定
(
re-
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
)
較有關聯者,是美國國會在
1983
年
制定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
(
Carri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52
關於此點,參見
Charnovitz
(
1986: 65
)
。
53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