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91
必成為不容忽視之議題。
66
在此一階段中,美國政府除進一步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之合作
關係,以推展核心國際勞動基準外,還結合其他國際金融機構,諸
如世界銀行
(
World Bank
)
及國際貨幣基金會
(
International Mon-
etary Fund; IMF
)
等,透過國際貸款或金融重整之手段,來推動受
援國家之勞動法制改革,此外,他還利用身為某些國際經貿或區域
組織重要成員之地位,鼓吹在經貿交往或區域整合過程中正視勞動
人權之做法,其態樣堪稱極具多元性。首先,美國與國際勞工組織
之關係在經過八○年代之磨合及調適後,已經有明顯改善之跡象,
67
尤其是該組織自
1994
年起開始推動核心國際勞動基準後,由於
此一理念與美國希冀在國際多邊經貿談判中附加勞工權利條款之
構想不謀而合,因此,兩者之合作關係自此即得以順利開展。舉例
而言,在
1994
年
6
月,美國勞動部長賴許
(
Robert Reich
)
即曾在
第
81
屆國際勞工大會
(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
時倡言建
構國際勞動基準之重要性,而他當時所提出之所謂「絕對基準」
(
absolute standards
),諸如監獄勞工或奴工、童工之禁止或對結社自
由及團體協商權利之不當限制等,也都頗能符合國際勞工組織之需
求。
68
嗣後,在
2000
年,美國國會更以史無前例之速度,批准認
可該組織在
1999
年所通過之第
182
號最惡劣形態童工公約
(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
69
雖然這僅是
美國政府所批准之第二個核心勞工公約,
70
對其他國家所產生之示
66
關於這
8
項重要公約之內容,參見焦興鎧
(
2002a: 964-967
)
,此外,亦可參見本文
後揭肆部分頁
96-101
之說明。
67
關於此一階段美國與國際勞工組織關係之改善情形,參見焦興鎧
(
1995: 534-538
)
。
68
關於此點,參見
Perez-Lopez
(
1995: 446-448
)
。
69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2002a: 950
)
。
70
美國政府在
1991
年所批准認可之第一個核心公約,是第
105
號廢止強迫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