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
歐美研究
三、千禧年後之努力階段
(
2001-2011
年
)
在
2001
年,美國與重要盟邦約旦談判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
曾特別將勞動權利列為協定之一部分,而且是以國際勞工組織前述
所一再倡議之
4
項核心勞動人權為主要內容。
80
嗣後,美國國會又
在
2002
年特別制定兩黨貿易促進授權法
(
Bipartisan Trade Promo-
tion Authority Act; TPA
),
81
明確將國際勞工組織歷年所通過涉及基
本勞動人權之
8
項公約,列為締約國所必須遵循者。
82
自
2004
年起,
美國先後與澳洲、智利及新加坡等三國,簽訂納入勞動權利之此類
自由貿易協定。
83
在次年,它又與中美洲之多明尼加、哥斯達黎加、
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及尼加拉瓜等六國,締結一名為多
明尼加共和國-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
(
DR-CAFTA
),也特別將勞工
權利以專章加以規定,藉以提昇這些開發中國家之勞動人權,尤其
是在增進結社自由及團體協商權方面。
84
在
2005
年,美國又完成
與巴林、摩洛哥及阿曼等三個北非及中東國家之自由貿易協定之談
判,由於這些均為屬信奉伊斯蘭教國家,勞資關係相當特殊,因此,
能將尊重勞動人權條款列入,尤其是保障女性勞工之部分,堪稱頗
具意義。
85
在
2006
年,它又與秘魯締結此類自由貿易協定,其中
也包括勞工權利條款。
86
值得一提的是,眾議院在
2007
年特別通
80
關於此點,參見
Nawafleh
(
2010: 293-294
)
。
81
19 U.S.C. §§ 3801-3810
(
2012
).
82
關於此點,參見
Salsich
(
2012: 31-32
)
。
83
關於此點,參見
Pagnattaro
(
2004: 880-888
)
。
84
關於此點,參見
Pagnattaro
(
2006: 432-439
);
Salsich
(
2012: 34-35, 40-42
)
。
85
關於美國與摩洛哥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44 I.L.M. 544
(
2005
)
;與巴
林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
2004
)
;與
阿曼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
2006a
)
。
86
關於美國與秘魯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內容,參見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
tive
(
2006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