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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同時,締約會員國還承認,根據該宣言第
5
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是
不能用來遂行貿易保護主義之目的。
95
再者,它在第
3
條中還特別對勞動權利之範疇加以確定,堪稱
是本專章中最重要之實體條款。它特別訓令締約會員國均應在他們
之勞動法規及措施中,採納及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宣言中所揭櫫之下
列權利:(
a
)
結社自由及有效承認之團體協商權利;(
b
)
剷除所有形
式之強迫或強制勞動;(
c
)
有效廢除童工、禁止最惡劣形態童工及其
他對兒童與少年之勞動保護;及
(
d
)
消弭有關就業及職業之歧視。
96
在此值得注意者是,此條雖將前述可接受工作條件也列為主要勞
動權利之一項,但卻另作一獨立之款項,而讓各簽約會員國自行在
他們之勞動法規及措施中,採納及維持有關最低工資、工時及職業
安全衛生等可接受之工作條件,由此可見本專章是允許各簽約會員
國自主決定此一項勞動權利之範疇,與本條前述四項具普世價值勞動
人權之規範,仍有某種程度之區隔存在。
97
又者,本專章第
4
條還樹立所謂「不得部分廢除原則」(
non-
derogation
),也就是要求各簽約會員國必須承認,為鼓勵貿易或投
資而弱化或降低勞動法所賦予之各項保護是不當之舉措。從而,他
們不得豁免或減損執行本專章第
3
條第
1
項所揭櫫之基本勞動權
利,而且也不能在他們本國境內所設置之加工出口區,或外國貿易
區
(
foreign trade zone
)
中,弱化或減損執行本專章第
3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所臚列之基本勞動權利及可接受工作條件。
98
次者,本專章第
5
條特別提及有關勞動法之執行
(
enforcement
)
95
同章第
2
條之規定。
96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3
條之規定。
97
同前註。
98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4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