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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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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公眾及時週知,此外,該條還規定會員國得要求申訴人

(或組織)

提供其他之相關資訊,以利它做進一步之回應。

103

又者,鑑於合作

(

cooperation

)

是有效執行本勞工專章之重要

機能,因此,它特別建構會員國間及會員國內之合作活動機制,其

中有關會員國間之合作機制將嗣後另外說明,本部分主要是針對會

員國國內此類機制來加以探討。由於篇幅有限,僅能對此條所臚列

多達三頁之

7

項原則、

21

項合作活動之範圍及

6

項進行方式等相

關規定,做最簡要之說明。第一,在原則部分,本條特別強調透明

度及公共參與之重要性,而且還希望透過技術協助之方式,來增進

會員國處理此類事項能力之提昇。第二,在活動範圍部分,幾乎所

有與勞動事務有關之項目均包羅殆盡,其中還包含對弱勢群體之勞

動保護在內,諸如移工、婦女及非典型僱用勞工在內,而對社會對

(

social dialogue

)、企業社會責任及多國籍公司之勞動事務等,也

都鉅細靡遺加以提及。第三,在這類活動之舉辦方式方面,則包括

工作坊、研討會、實地訪查、研究合作計畫及專業技術之交換等。

104

最後,本專章第

14

條第

1

項還特別要求各簽約會員國,應訓

令它後述的勞動事務委員會

(

labour council

)

在舉辦任何相關活動

時,均要設法聽取及考慮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與本專章相關事項之

觀點。同時,為擴大此類公共參與,本條第

2

項還要求各簽約會員

國應設置一全國性之勞動諮詢或顧問機構,藉以讓一般公眾,包括

勞雇雙方代表在內,得以針對本專章之事項提出相關建言。

105

103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9

條之規定。

104

關於此類會員國國內合作之機制,參見本專章第

10

條之相關規定。

105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