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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
四
)
相關機構之設置
根據本專章之相關規定,各簽約會員國均應設置兩個機構,藉
以協助推動它所要求國內或國際勞動事務之處理及合作。首先,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他們應設置一官方之勞動事務委員會,由資深部長
級之政府代表組成,該委員會在本夥伴協定正式生效後,應每年開
會一次,並在嗣後每兩年召開一次。至於該委員會之任務,根據本
條第
3
項之規定,共有
8
項,其中較重要者是處理本專章之勞動合
作事項;審查後述之聯絡點所提出之相關報告及促進前述之公共參
與及覺醒工作等。在此值得注意者是,根據本專章之規定,該委員
會在國際勞動事務之活動上將會扮演甚為重要之角色。舉例而言,
它在本協定正式生效後第
5
年,必須從事對本章執行之成果加以審
查,並向本夥伴協定所設立之執委會
(
Commission
)
提交報告,而
在各會員國之此類勞動事務委員會舉行國際會議時,都是以共識決
(
consensus
)
之方式做成決定或報告,並應讓大眾週知,而且這些委
員會還應與國際勞工組織及亞太經合會相聯繫,藉以執行本章所規
定之相關事項。
106
此外,是本專章第
13
條所要求各簽約會員國設置之聯絡點,
它特別規定在本協定正式生效
90
天內,他們應在勞動部
(或其他
同層級單位)
設置一此類聯絡點,俾便處理有關本專章之相關事宜,
而在這類聯絡點有任何更動時,各會員國應儘速通知其他會員國。
至於此一聯絡點之任務,根據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共有
5
項,包括:
與其他會員國進行定期之溝通及協調;協助勞動事務委員會;向該
委員會提出報告;擔任與本國公眾之溝通管道;以及與其他政府部
門合作,以遂行本專章所規定之相關合作活動。最後,本條還訓令
106
關於此點,參見本專章第
1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