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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歐美研究

動者深惡痛絕,很早即利用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兩項核心公約,

來對童工之最低年齡及最惡劣形態之剝削加以限制及規範。在

1973

年所通過之第

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是將國際勞工組織在早期之相

關公約加以結合,而成為規範各類行業童工最低年齡之核心勞動基

準,在舉世關懷濫用童工情形之際,有其時代意義。

126

根據本公約

1

條規定,批准認可此公約之會員國均應承請採取全國性之政策,

藉以保證有效徹底剷除童工問題,並漸次提高開始就業或工作之最

低年齡,進而達到符合青少年全面身心發展之標準。雖然此公約屬

保障基本人權之勞動基準,但因它是以規範基準

(

prescriptive stand-

ards

)

方式呈現,兼以涉及極端敏感之社經議題,故實際上迄今會員

國批准認可此一公約為數較少,與其他核心公約之紀錄相比較為遜

色。所幸在

1999

年通過之第

182

號最惡劣形態童工公約,無論是

在制定形式及規範事項之處理順序上,都要較此一公約進步甚多,

而且能獲得美國之強力回應,已成為該組織核心勞動基準之一。根

據最新統計,此二核心公約分別經由

168

個及

180

個會員國所批

准認可,

127

其中美國政府也批准認可第

182

號公約。

128

至於我國

則並未批准認可此二核心公約。

五、美國對防制就業歧視立場之分析

一般而言,美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堪稱是全世界最進步者,甚

至連歐洲聯盟都無法望其項背,但它的一貫立場也不會以本國內國

法之高標準,來作為評斷其他國家是否遵守此類基本勞動人權之準

繩,而一直是運用兩項由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相關核心公約來做

126

關於此點,參見

Creighton

(

1998: 253-254

).

127

關於這些數據,參見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1973, 1999

)

128

關於美國批准第

182

號公約之說明,參見焦興鎧

(

2007: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