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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動者深惡痛絕,很早即利用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兩項核心公約,
來對童工之最低年齡及最惡劣形態之剝削加以限制及規範。在
1973
年所通過之第
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是將國際勞工組織在早期之相
關公約加以結合,而成為規範各類行業童工最低年齡之核心勞動基
準,在舉世關懷濫用童工情形之際,有其時代意義。
126
根據本公約
第
1
條規定,批准認可此公約之會員國均應承請採取全國性之政策,
藉以保證有效徹底剷除童工問題,並漸次提高開始就業或工作之最
低年齡,進而達到符合青少年全面身心發展之標準。雖然此公約屬
保障基本人權之勞動基準,但因它是以規範基準
(
prescriptive stand-
ards
)
方式呈現,兼以涉及極端敏感之社經議題,故實際上迄今會員
國批准認可此一公約為數較少,與其他核心公約之紀錄相比較為遜
色。所幸在
1999
年通過之第
182
號最惡劣形態童工公約,無論是
在制定形式及規範事項之處理順序上,都要較此一公約進步甚多,
而且能獲得美國之強力回應,已成為該組織核心勞動基準之一。根
據最新統計,此二核心公約分別經由
168
個及
180
個會員國所批
准認可,
127
其中美國政府也批准認可第
182
號公約。
128
至於我國
則並未批准認可此二核心公約。
五、美國對防制就業歧視立場之分析
一般而言,美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堪稱是全世界最進步者,甚
至連歐洲聯盟都無法望其項背,但它的一貫立場也不會以本國內國
法之高標準,來作為評斷其他國家是否遵守此類基本勞動人權之準
繩,而一直是運用兩項由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相關核心公約來做
126
關於此點,參見
Creighton
(
1998: 253-254
).
127
關於這些數據,參見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1973, 1999
)
。
128
關於美國批准第
182
號公約之說明,參見焦興鎧
(
2007: 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