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歐美研究
得享有本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外,
115
公務員及會影響生命及公共安
全勞工之罷工權,也受有一定程度之限制。
116
至於在
1949
年所通過之第
98
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則
是對第
87
號公約之相關規定加以補充。根據本公約第
1
條之規定,
勞工應充分享有在進用、僱用期間及解僱時免受反對工會歧視之保
障。此外,本公約第
2
條也禁止雇主對勞工進行組織時之控制及干
涉,並在第
4
條中明確宣示應鼓勵透過團體協約來釐訂僱傭條件。
至於警察及軍隊也與前述第
87
號公約一樣,並不一定享有本公約
所列舉之基本權利。
117
根據最新統計,此二核心公約分別經由
153
個及
164
個會員所批准認可。
118
我國則是在民國
51
年批准認可第
98
號公約。
119
三、美國對禁絕強制及強迫勞動立場之分析
一般而言,美國對禁止強制及強迫勞動之議題上極為用心,它
除曾以國內立法禁止此類勞動者所生產之貨品輸入外,諸如中國監
獄勞工產品在上世紀九○年代輸美之爭議,即曾引起極大風波,也
一直是以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兩項相關公約之相關規定,來要求其
他國家加以遵循。在
1930
年所通過之
29
號強迫勞動公約中,雖曾
對強迫或強制勞動加以界定,但也列舉多項例外條款,諸如:(
a
)
根
據強制軍事法所做徵取之任何工作或勞役,而純屬軍事性質者;(
b
)
屬完全獨立自治國家一般公民義務一部分之任何工作或勞役;(
c
)
115
Id.
116
關於此點,參見
Creighton
(
1998: 249
)
。
117
關於此點,參見
Article 6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
vention, 1949.
118
關於這些數據,參見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1930, 1949
)
。
119
關於此點,參見
Chiao
(
19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