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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歐美研究

得享有本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外,

115

公務員及會影響生命及公共安

全勞工之罷工權,也受有一定程度之限制。

116

至於在

1949

年所通過之第

98

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則

是對第

87

號公約之相關規定加以補充。根據本公約第

1

條之規定,

勞工應充分享有在進用、僱用期間及解僱時免受反對工會歧視之保

障。此外,本公約第

2

條也禁止雇主對勞工進行組織時之控制及干

涉,並在第

4

條中明確宣示應鼓勵透過團體協約來釐訂僱傭條件。

至於警察及軍隊也與前述第

87

號公約一樣,並不一定享有本公約

所列舉之基本權利。

117

根據最新統計,此二核心公約分別經由

153

個及

164

個會員所批准認可。

118

我國則是在民國

51

年批准認可第

98

號公約。

119

三、美國對禁絕強制及強迫勞動立場之分析

一般而言,美國對禁止強制及強迫勞動之議題上極為用心,它

除曾以國內立法禁止此類勞動者所生產之貨品輸入外,諸如中國監

獄勞工產品在上世紀九○年代輸美之爭議,即曾引起極大風波,也

一直是以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兩項相關公約之相關規定,來要求其

他國家加以遵循。在

1930

年所通過之

29

號強迫勞動公約中,雖曾

對強迫或強制勞動加以界定,但也列舉多項例外條款,諸如:(

a

)

據強制軍事法所做徵取之任何工作或勞役,而純屬軍事性質者;(

b

)

屬完全獨立自治國家一般公民義務一部分之任何工作或勞役;(

c

)

115

Id.

116

關於此點,參見

Creighton

(

1998: 249

)

117

關於此點,參見

Article 6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

vention, 1949.

118

關於這些數據,參見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1930, 1949

)

119

關於此點,參見

Chiao

(

1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