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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111

要件,雖所使用之詞彙略有不同,但都不像前述四項之勞動基本人

權,明確規定是以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之

8

項核心公約為準。

140

後,在前述北美勞動事務合作協定,以及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自由

貿易協定中,雖都列出此一條件,但刻意保持模糊與彈性之立場。

141

在這種情形下,究竟它會以國會所制定規範工作條件,諸如工資、

工時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之美國國內法,或是以國際勞工組織歷

年所通過相關公約之規定,來要求其他發起會員國及未來要加入之

申請會員國加以遵循,即有相當之討論空間。

舉例而言,美國本身規範工作條件之重要國會立法,是早在

1938

年即已制定之公平勞動基準法

(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

),

142

對最低工資及最高工時等事項有明確規定;而在

1970

所制定之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A

),

143

迄今仍是該國管制此類事項之最重要法源;至於在

1974

年之受僱者退休金收入保障法

(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

rity Act; ERISA

)

144

,則是對勞工退休金之投資運用提供保障,都是

美國所謂「公益勞動法」(

public-interest labor law

)

之一環。

145

實上,這些聯邦勞動立法之重要特色是,他們並無所謂「跨境適用」

(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

之效力,也就是不能適用於在該國境外

工作之美國籍員工,

146

從而,這些法律不可能適用在其他國家之非

美國籍勞工,應更屬毫無疑義。至於是否能由國際勞工組織歷年所

140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57, 460-461, 465, 470, 481-482

)

141

關於此點,參見本文前揭

參之二

及隨文註之說明。

142

29 U.S.C. §§ 201-219

(

2012

).

143

29 U.S.C. §§ 651-678

(

2012

).

144

29 U.S.C. §§ 1001-1191c, §§ 1201-1242, §§ 1301-1461

(

2012

).

145

關於此點,參見

Gould

IV

(

2014: 353-361

)

146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