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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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反對者認為有關一國之國內勞工問題,通常都是一主權
國家極端敏感之內部問題,往往與一國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
背景息息相關,任何略具民族意識之國家,都不會允許外國公然介
入,以促進貿易或投資為名,來觀察、監督,甚至指導其勞工政策。
前述這些法律中有關勞工權利條款,等於是強迫開發中國家接受美
國所片面指定之社會改造
(
social engineering
),其所會產生之反效
果,幾乎是可想而知的事實。
160
最後,這些反對者還特別指出,有關因國內勞動措施所引發之
國際貿易或投資之糾紛,最好是透過世界貿易組織中所規定之解決
糾紛程序來處理,也就是經由多邊性之安排,而非由美國政府以單
方面行動來加以解決,以免受影響國家會採取報復行動,而使這類
問題更難獲得合理之解決。
161
三、美國對我國勞工集體勞動權之批判
自新千禧年開始,美國國務院依例,每年對臺灣之勞工人權概
況做一評估,而其所列舉之項目,與前述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勞工專
章中之權利條款清單,幾乎是一致的。因此,我國如果要針對美國
政府所規定之項目提出改革之道,自應對他近期所提出之各項批判
加以臚列。首先,對於我國勞工所應享有之此一基本人權部分,這
些在國務院的新報告中仍然指出,臺灣公部門受僱者僅具有受限制
之結社權,雖然教師及公務員可以組織協會與主管機關舉行協調,
但仍然不允許從事罷工活動。
162
而外籍勞工也不准組織及參加工
160
參見焦興鎧
(
1995: 476
)
。
161
關於此點,參見
Tsogas
(
2001: 35-37
)
。
162
關於此點,參見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DRL]
(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