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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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方之手段,雖然所達成之效果並不一致,但這種作為在可預見
之未來仍會更為持續推動,而讓它與國際勞工組織之關係,固在形
式上仍屬若即若離,但在實質上卻將益形密切。目前,我國所承受
來自美國政府要求改革勞工法制及尊重勞動人權之壓力,雖已不若
過去來得沉重,但在這波全球經濟自由化之過程中,尤其是在積極
加入各類區域自由協定時,更應藉由參與國際勞動事務之契機,在
國際社會中覓得適當之定位,一則避免被邊緣化之危險,另一則是
順勢對我國現有勞動法制做一全面之革新,而讓勞工大眾之基本權
利及一般福祉得以提昇。以下分就短期、中期及長期三個階段,提
出所應進行之改革建言。
首先在短期階段,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法制尚在萌芽階段,
雖早已在民國
51
年即已批准認可國際勞工組織前述之第
98
號公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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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因各類因素而無法確實施行,如今勞動三法之大幅修正
已完成立法,讓我國勞工逐漸開始得以充分享有這些重要之勞動人
權。目前在國際勞工組織前述所揭櫫之
4
項核心國際勞動基準中,
我國僅僅餘此一項目未能全面達成,而曾為美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之
質疑批評對象,如今妨礙此一基本勞動人權行使之內外在因素均已
不復存在,實無任何不讓勞動者得以享有此重要三權之理由,故在
近期內應列為改進我國勞動人權之首要目標。
其次在中期階段,我國應呼應美國及其他歐美先進國家之倡導,
建議在世界貿易組織及雙邊與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附加保障勞動
者基本人權之國際勞動基準條款,如此不但能善盡身為國際社會一
分子之責任,同時也能促使對岸中共從事勞動法制之改革及尊重其
勞動者之基本人權,實是一兼得數利之舉。事實上,我在整個世界
190
關於此點,參見
Chiao
(
1988: 216-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