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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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以施行法加以內國法化,不但已逐漸擺脫集體勞資關係法制不夠
現代化之污點,而且在禁止就業歧視、廢止童工及禁絕強迫勞動方
面,也有一定之成果呈現,但不容諱言對遠洋外籍船員及漁工、人
口販運、家事勞工及非典型受僱者勞動權益之保障等,仍有一定之
努力改善空間。至於針對可接受工作條件中所要求之最低工資、工
時及安全衛生事項等,我國更應以「已開發國家」之標準,來做進
一步之改革,讓臺灣在這方面成為新興工業化國家之「模範生」,
一則彰顯在國際經貿自由化過程中刻意排除我國之不公不義現象,
另一方面可同時改善國內勞工大眾之基本權益與一般福祉,甚至在
這波區域整合之過程中,能影響及促成中國大陸從事同樣之改革,
而成為亞洲甚至全球之穩定力量,堪稱是一兼得數利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