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歐美研究
會。
163
根據最新之年度報告,截至
2011
年
6
月,在全國
1139
萬
勞工中,約有
30%
是為數
5,108
個工會之會員,同時,他
(她)
們
也大部分是
10
個全國總工會之會員。
164
這些報告也指出,雖然勞
工之罷工權受到法律保障,而且也確實可以行使,但仍受到相當程
度之限制。舉例而言,勞工僅能就所謂「調整事項」罷工,而不能
對「權利事項」採取這種作為,而且在調解或仲裁期間,亦不得影
響「工作秩序」(
working order
),由於此一定義並不明確,常易對勞
工之罷工權產生寒蟬效應。
165
在此值得一提者是,由於臺灣目前已
完成所謂「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
法之重大修正工作,並自
2011
年
5
月
1
日正式全面施行,因此,
美國政府在這方面之質疑批判,起碼就法制面之建構而言,大部分
勢將不會像過去那樣嚴厲。
至於在組織權與團體協商權方面,美國之近
12
年報告都指出,
臺灣在這方面並無太多可議之處,雖然有些管理階層之受僱者在組
織權、協商權及行使集體爭議之權利上受到某些限制。
166
然而,這
些報告也特別指出在近年來,臺灣勞資雙方所簽訂之團體協約是呈
逐年遞減之趨勢,以
2001
年之報告為例,當時還能維持
301
個,
167
但到
2010
年
9
月,則僅有
39
個而已,且主要集中在大型企業,
至於
95%
之產業工會,則並未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168
一般而言,
在高雄及臺中加工出口區工作之勞工,所能享有之這類基本勞動人
163
同前註。
164
關於這些數據,參見
DRL
(
2017
).
165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
。
166
同前註。
167
關於此一數據,參見
DRL
(
2002
)
。
168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