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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當之成效。同時,美國政府確也曾多次引用這些勞工權利條款之規
定,對某些勞工紀錄特別惡劣之國家採取適當之制裁措施
(其詳後
述)。因此,這些法律中之勞工權利條款,確已對某些開發中國家之
勞工發揮積極深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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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國際經貿活動中推展勞動人權之反對意見
至於反對在國際貿易及對外投資活動中附加勞工權利條款者,
亦提出某些見解來支持其論點。首先,他們認為對何種情況構成外
國所採行不公平勞動措施,在國際上可說尚無共識存在,而且在國
際貿易及對外投資上,究應如何處理這類事項,也並無常規可循。
因此,美國直接負責執行前述這些規範國際經貿活動法律之行政機
構,將面臨無法評估被調查國是否確有剝奪其勞工基本權益情事之
困難,他們認為解決這類問題之合理方式,應是透過謹慎之外交途
徑,而不是根據前述這些法律,公開舉行某些調查程序,而使某一
受調查國在國際上受窘而無法立足。這種反對意見,主要是來自雷
根政府之行政當局本身,尤其以國務院之態度最為堅決,而美國貿
易代表署,也曾因將會增加其行政負擔而加入反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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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某些反對者認為,在這些貿易及投資活動中特別附加勞
工權利條款,是一種變相之貿易保護主義行為,等於是在正常之國
際貿易交流活動中,設定一項非關稅性障礙,與世界貿易組織目前
所倡行之國際貿易自由化之原則及精神均相違背,而且也有礙美國
消費大眾享有價廉物美進口商品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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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75-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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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75-476
)
,但如前所述,自柯林頓總統上任後,此
一立場有明顯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