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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119

權與其他勞工相較,並無任何之差異。

169

這些報告還指出,雖然工

會法對工會幹部或領袖都會加以保護,而不允許雇主因他

(她)

參與工會相關之活動而加以解僱,或從事其他所謂「不當勞動行為」

(

unfair labor practices

),但根據臺灣勞工陣線或臺灣產業總工會之聲

明,確有雇主在近期經濟不景氣而必須解僱或資遣員工時,往往會

將工會幹部優先辭退,或甚至不具合理理由而逕行解僱。

170

如前所

述,臺灣目前已將集體勞資關係法制全面更新,且還特別引進禁止

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之條款,從而,美國政府此項指控亦將不復

存在。

171

四、美國對我國強制及強迫勞動問題之批判

在禁止強迫性或強制性勞動部分,美國國務院近

12

年之報告

已較少著墨,以最近一期之報告為例,特別指出臺灣已有相當完備

之法律來處理此一問題,但仍偶有相關案件發生,其中以原住民少

女被迫賣淫及人口販運

(

trafficking in persons

)

問題最為嚴重,

172

其次則為看護工、農漁業、製造業及建築業等。

173

由於臺灣近年來

極為重視國際形象,因此,對此類事件一向取締不遺餘力,除科以

刑罰外,並舉辦宣導活動以增進大眾認知、為外籍勞工設置熱線服

務,甚至連教育部亦全面實施有關禁止人口販運之教育課程,以作

169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

170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17

)

171

目前臺灣主要倣效日本之做法,僅禁止雇主所從事之不當勞動行為,而暫未適用

至工會所觸犯之此類行為,主要是慮及本地工會力量尚不夠強大之故。

172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

。事實上,早期美國國務院在各

國人權概況報告中,也曾一直做出同樣之指摘,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2000: 420

)

173

同前註之

17

份相關國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