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121
之實施,讓女性之就業權更獲得充分之保障,至於就業歧視法第
5
條所建構之其他法定禁止項目,也讓此一法域更趨健全。因此,美
國國務院在近
12
年來之人權概況報告中,對我國在這方面之質疑
批判已大幅減緩,但仍有下列幾項微詞:首先是對身心障礙者及對
罹愛滋病者之就業歧視仍然存在;
179
其次是女性在升遷及晉升經
理級地位仍會遭到所謂「玻璃天花板效應」(
glass ceiling effect
),而
她們之平均薪資報酬是男性
83.9%
(其實比美國之表現為佳!);
180
最後則是對外籍勞工之就業歧視,尤其是家庭看護工及幫傭,這些
勞工一旦被檢驗出罹染傳染病或愛滋病,即有被遞解出境之虞。
181
事實上,如前述法律制度之建構而言,我國近十幾年來在禁止就業
歧視之表現上,確屬令人稱道,但在執行面上卻仍有一些改善之空
間,將來如能將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合併為一
工作平等法,並設法提昇處理此類爭議專家委員會之位階及權能,
相信來自美國政府這方面之質疑批判勢必會更為減少。
182
七、美國對我國可接受勞動條件問題之批判
在有關勞工應享有可接受工作條件之權利部分,美國在
12
年
之相關報告,大體上都給予正面評價,主要歸功於勞動基準法、就
業服務法
(針對外籍勞工部分)
及就業保險法等,都能發揮一定之
功效。
183
然而在
2012
年公布之報告特別指出某些有待改進之處:
第一,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不足,由於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
179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01-2017
)
。
180
同前註。
181
同前註。
182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2015b: 53-55
)
。
183
關於此點,參見
DRL
(
2001
)
至
DRL
(
2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