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115
獲享應有之權益,則一國經濟發展之成果將會由少數特權階級所把
持享有,這種情形長此以往將造成政治、社會及經濟動盪不安,勢
必嚴重危及美國本身之長期外交利益。某些工會組織及人權組織對
所謂「新興開發國家」(
newly industrializing countries; NICs
),更表
示高度關切之態度。這些主張主要是基於道德觀點做出發,所反映
者是美國一般人權組織之觀點,但由於這些主張也顧及美國之長期
外交目標及利益,因此多少具有某些官方色彩。
155
再者,某些美國學者認為在這些貿易及投資活動中附加勞工權
利條款,尤其是有關提高工會組織之地位及推廣團體協商之機能等
規定,如能切實貫徹施行,將可促進開發中國家私營企業之健全發
展,並有助於民主化之奠基工作。他們認為就政治發展層面而言,
工會這種形態之組織,一向深具中介社團之色彩,不但有助於推廣
參與式技巧,而且也可對新興政黨提供組織機能及領導人才。就經
濟性效用而言,透過集體性力量來與雇主談判協商,工會組織不但
能增加會員勞工之收入,而且也可為一般勞工
(尤其是教育水準不
高者)
蒐集及分析各種與其切身有關資訊。而就社會性利益而言,
工會組織之存在一事,不但可提高勞工之士氣,而且更可提供各項
解決訴怨之管道,而有助於避免勞資糾紛之擴大,而危及社會之安
寧。至於團體協商制度之合法性獲得確認,而且透過這種制度之具
體實施,將會大大減少政治性或未經工會核准罷工
(
wildcat strikes
)
發生之可能性,有助於該國勞資關係之和諧及整體社會之安定。
156
最後,採贊成說之學者更進一步指出,在過去
10
幾年內,透
過某些貿易及投資法律之具體實施,而某些開發中國家在美國壓力
下,確已認真著手改進其本國勞工之基本權利及一般福祉,產生相
155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73-474
)
。
156
關於此點,參見
Tsogas
(
2001: 3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