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107
法庭判決結果之任何工作或勞役,但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及管理,
而不得由私人、公司及社團隨意僱用或處理;(
d
)
因意外事變而徵
取之任何工作或勞役;及
(
e
)
與社會有關之某些輕徵勞役,得視為
該社會人士之一般公民義務等,
120
此外,該公約批准認可會員國應
規定在最短期間內廢止各種強迫勞動,可見仍具某些彈性存在。
121
至於在
1957
年所通過之第
105
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中,則是
出自於對二次世界大戰後所普遍使用強迫勞動來做政治上壓迫手
段之關懷,而規定批准認可會員國應「立即而完全」(
immediate and
complete
)
廢止下列形式之強迫勞動:(
a
)
作為政治壓迫或政治教育
工具,或作為對懷有或發表與現存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反之政
見或思想者之懲罰;(
b
)
作為一種旨在經濟發展而動員並使用勞工
之方法;(
c
)
作為勞工紀律之工具;(
d
)
作為對參加罷工之懲罰;及
(
e
)
作為對種族、社會、國籍或宗教歧視之工具。
122
根據最新統計,
此二核心公約分別經由
178
個及
175
個會員國所批准認可,是國際
勞工組織中目前最被會員國認同之國際勞動基準,
123
其中
105
號
公約更是美國所批准認可之兩個核心公約之一,
124
我國則是在民
國
48
年批准認可第
105
號公約。
125
四、美國對禁止使用童工立場分析
美國雖本身童工問題嚴重,但一向對其他國家使用此類弱勢勞
120
關於此點,參見
Creighton
(
1998: 246
)
。
121
Id.
122
關於此點,參見
Article 1 of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123
關於這些數據,參見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1930, 1957
)
。
124
Id
.
另一項則為前述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1999
)
第
182
號最惡劣形
態童工公約。
125
關於此點,參見
Chiao
(
1988: 2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