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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範作用及說服力並不充分,但至少已踏出正確之一步,而可預見它
在未來,將會更倚重國際勞工組織在這方面所發揮之作用。
其次,美國藉由最重要出資國之身分,曾多次利用世界銀行及
國際貨幣基金會之貸款及融資活動,來對開發中國家施加壓力,以
迫使他們在接受此類金融援助時,允諾必須採取改革國內勞動法制
及尊重勞動人權之措施。舉例而言,世界銀行之董事會在
1985
年
即曾通過一項公約,特別設置「多邊投資保證機構」(
Multilateral In-
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以便對開發中國家提供貸款服
務,而美國國會自
1988
年起,即在授權撥款參與該機構之活動時,
特別訓令該國之董事,應督促該組織不得貸款予不遵守國際勞動基
準之受援國,而該法所指稱之國際勞動基準,即是前述
1984
年一般
優惠關稅更新法之相關條款所界定者。
71
嗣後,在
1995
年所制定之
外國撥款、出口融資及相關計畫撥款法
(
Foreign Appropriations, Ex-
port Financing, and Related Programs Appropriations Act
)
72
中,美國
財政部長更進一步被授權,應訓令各國際金融機構之美國執行董事
在這些機構中,利用國際勞工組織之相關公約建構一套國際勞動基
準。目前,雖然此類結合措施曾遭評論者批評質疑,
73
但以世界銀
行及國際貨幣基金會目前對推動核心國際勞動基準轉趨熱衷之情
形觀之,
74
美國政府在幕後之施壓應屬主要原因之一。
公約
(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 (
International La-
bour Organizatio, 1957
)
。
71
關於此點,參見
Perez-Lopez
(
1995: 437
)
。
72
Pub. L. No. 103-306, 108 Stat. 1608
(
1994
).
73
關於此點,參見
Compa
(
1998: 695-696
)
。
74
關於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會在建構國際勞動基準上所扮演之角色,參見
Tsogas
(
2001: 1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