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歐美研究
Act of 1983
),
54
希望藉由加勒比海盆地創新方案
(
Carribean Basin
Initiative; CBI
)
之推行,得以消除該地區開發中國家輸美貨品之進
口關稅,從而促進整個區域之經濟發展。根據該法之相關規定,美
國總統可根據
18
項強制或裁量標準,來評估決定
27
個會員國中何
者得以獲得此類關稅優惠待遇,而其中標準之一,即是受惠國之本
國勞工是否享有合理之工作條件,以及是否有權組織工會並能與雇
主從事團體協商等。
55
至於這些勞工權利之具體範圍,該法雖未做
任何立法界定,但一般均認為應包括:(
a
)
結社自由;(
b
)
最低工作
條件,包括童工之禁止、強迫勞動之禁止、最低工資之保障及職業
安全衛生等事項;(
c
)
組織工會及從事團體協商之權利;及
(
d
)
加
工出口特區
(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EPZs
)
勞動基準之維護等。
56
在
1992
年,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簽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但並未特別提及
勞工相關事項。嗣後,在美國工會組織之壓力下,三方又進一步簽
定前述北美勞動事務合作協定,
57
希望透過三國之共同合作,能達
成下列七項目標:(
a
)
改善工作條件及生活水準;(
b
)
促進相關勞動
準則;(
c
)
提高生產力;(
d
)
加強對各國勞動法令及制度之瞭解;(
e
)
加強與勞工有關之合作互動;(
f
)
促進各國對本國勞工法令之遵循
及執行;及
(
g
)
提高相關勞工法令管理之透明度等。
58
其中在有關
54
Pub.L. No. 98-67, 97 Stat. 369
(
1983
),
19 U. S. C. §§ 201-206
(
Supp. III 1985
).
55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47
)
。
56
關於這些勞工權利之具體範圍,參見焦興鎧
(
1995: 456-57
)
。
57
關於此一勞動事務合作協定之簽署經過,參見
Bazar
(
1995: 425-427
);
Griffin
(
1997:
114-118
)
; Rozwood & Walker
(
1993: 336-338
)
。
58
關於此七項目標之具體內容,參見
Perez-Lopez
(
1995: 451-452
);
Taylor
(
2000: 415-
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