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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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事項列入討論議題中。
42
同年,美國國務院即曾非正式提議,
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
中,應特別列入禁止不公平勞動措施
(
unfair labor practices
)
之條款。雖然美國政府認為所謂「不公平」一詞,是指在工業生產
力及整體經濟情況所允許標準以下之勞動條件,但由於其他國家並
無法對此一用詞之定義達成共識,因此,美國政府這項建議並未獲
採納。
43
事實上,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中,唯一與勞動基準有關之
條款,僅是在所謂一般性免責條款
(
General Exceptions
)
中,允許
會員國採取措施禁止監獄勞工所生產之貨品而已。
44
在次年,美國
對外經濟政策委員會
(
Commission on Foreign Economic Policy
)
更
曾進一步建議,對某輸出國低於正常基準工資勞工所生產之出口貨
品,應不給予任何關稅減讓。
45
根據此項建議,美國政府在
1955
年
與日本從事關稅談判,後者即曾被迫同意將勞工之薪資水準,維持
在公平之層次
(
fair levels
),嗣後,日本國會則更進一步制定該國有
史以來第一部最低工資法
(
minimum wage law
)。
46
甘迺迪總統在
1961
年執政後,對保障國際勞工權益之問題極
為重視。舉例而言,在同年通過之援外法
(
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
)
47
中,即曾明定美國總統每年應就受援國之勞工權利事項,向
國會提出年度報告,這項報告是由國務院及勞動部之人權部門所共
同負責準備。然而,雖美國工會組織曾大力鼓吹,但美國國會在
1962
42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53
)
。
43
關於此點,參見
Tsogas
(
2001: 130
)
。
44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1995: 453
)
。
45
關於此一段歷史背景,參見
Charnovitz
(
1986: 64-65
)
。
46
關於此一段歷史背景,參見
Charnovitz
(
1986: 64-65
)
。
47
Pub. L. No. 87-195, 75 Stat. 424
(
1961
),
22 U. S. C. §§ 2191-2200
(
a
),
2304
(
1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