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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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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會普遍欠缺政治能動性,因此即便公民社會中有支持憲政的聲

音,亦不易與政治上的多數相抗衡。

中東歐社會的公民參與程度較弱,且由於共黨統治時期各類社

會團體遭受國家嚴密控制,公民對於這些團體缺乏信任,其結果導

致社會團體的道德權威普遍偏低

(

Pop-Eleches & Tucker, 2013: 46,

51, 60

),在多數情況無法成為推動政治改革及捍衛憲政的助力。有

論者審慎樂觀預言,當新一代沒有歷史包袱的社會倡議團體在公民

社會中扎穩根基,而且有幸免於共黨時期負面政治經驗的新一代公

民成為社會中堅,中東歐國家的公民社會便能重新獲得生命力,承

擔起促進改革與捍衛憲政的重要角色。然而即使是相對採取樂觀立

場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即便在啟動民主轉型的二十年之後,中東

歐國家的公民社會依然處於異常消極被動的狀態

(

Pop-Eleches &

Tucker, 2013: 63-64

)。

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公民與政治的距離遙遠,公共事務受政

治人物與財團壟斷的狀況明顯

(

Sadurski, 2012: 145

)。雖然選舉大

多公正、公平,然而外於政治恩庇侍從關係

(

patron-client relations

)

之外的一般公民對於政黨的政綱與政府的政策欠缺影響力。

31

恩庇

侍從關係進一步導致貪污現象,其結果,經濟自由化與私有化的好

處僅由少數政商關係良好的個人獨佔

(

Rupnik & Zielonka, 2013:

13; Sk

ą

pska, 2009: 303

),國家為特殊利益所把持

(洪德欽,

2006:

247

)。

由於公民社會普遍孱弱,中東歐國家的政治運作有明顯的菁英

政治色彩也就不令人意外。民主轉型工程大多是在各該國家政治菁

英的領導下由上而下被實現

(

Rupnik, 2007: 19

),而憲政危機的爆

31

羅馬尼亞的狀況,可參見

Tanasoiu

(

2015

:

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