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175
民社會普遍欠缺政治能動性,因此即便公民社會中有支持憲政的聲
音,亦不易與政治上的多數相抗衡。
中東歐社會的公民參與程度較弱,且由於共黨統治時期各類社
會團體遭受國家嚴密控制,公民對於這些團體缺乏信任,其結果導
致社會團體的道德權威普遍偏低
(
Pop-Eleches & Tucker, 2013: 46,
51, 60
),在多數情況無法成為推動政治改革及捍衛憲政的助力。有
論者審慎樂觀預言,當新一代沒有歷史包袱的社會倡議團體在公民
社會中扎穩根基,而且有幸免於共黨時期負面政治經驗的新一代公
民成為社會中堅,中東歐國家的公民社會便能重新獲得生命力,承
擔起促進改革與捍衛憲政的重要角色。然而即使是相對採取樂觀立
場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即便在啟動民主轉型的二十年之後,中東
歐國家的公民社會依然處於異常消極被動的狀態
(
Pop-Eleches &
Tucker, 2013: 63-64
)。
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公民與政治的距離遙遠,公共事務受政
治人物與財團壟斷的狀況明顯
(
Sadurski, 2012: 145
)。雖然選舉大
多公正、公平,然而外於政治恩庇侍從關係
(
patron-client relations
)
之外的一般公民對於政黨的政綱與政府的政策欠缺影響力。
31
恩庇
侍從關係進一步導致貪污現象,其結果,經濟自由化與私有化的好
處僅由少數政商關係良好的個人獨佔
(
Rupnik & Zielonka, 2013:
13; Sk
ą
pska, 2009: 303
),國家為特殊利益所把持
(洪德欽,
2006:
247
)。
由於公民社會普遍孱弱,中東歐國家的政治運作有明顯的菁英
政治色彩也就不令人意外。民主轉型工程大多是在各該國家政治菁
英的領導下由上而下被實現
(
Rupnik, 2007: 19
),而憲政危機的爆
31
羅馬尼亞的狀況,可參見
Tanasoiu
(
2015
:
1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