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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在此些國家,植基於種族概念的國族主義

(

ethno-nationalism

)

長期

以來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

Bugarič, 2015: 236; Ekiert, 2012: 71

)。

也因此,雖然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當中包含保障少數族群的要求,深

植於中東歐社會中對於辛提人

(

Sinti

)、羅姆人

(

Roma

),以及俄羅斯

人的社會性歧視仍不易在短時間內有顯著改善。在此種排除

(

exclusion

)

勝過整合

(

inclusion

)

的整體社會氛圍中,少數族群保障

的憲法誡命因此至今未能獲得多數公民的支持

(

Sasse, 2008: 853,

855-856

)。

(

)

國家遭特殊利益團體把持

(

state capture

)

憲政主義為政治上多數的政治權力設下了界限。也因此,在實

施民主憲政的國家中,憲法法院及監察使等權力節制機關往往與政

府及國會處於潛在的緊張關係。

30

尤其在民主轉型初期,協助確保

民主憲政順暢運作的此些權力節制機關,相對於得以直接訴諸民意

的政治機關,往往因欠缺必要的政治權威而顯得脆弱。代表政治上

多數的行政與立法權受憲政制度有效框限的前提,因此是輿論與公

民社會對於此些權力節制機關的支持

(

Bugarič, 2015: 223; Sadurski,

2012: 149, 154; Sasse, 2008: 856

)。如果公民社會的支持力道不夠,

行政與立法權企圖削弱此些權力節制機關權限的嘗試將僅遭遇微

弱的抵抗,而這正是近來在波蘭與匈牙利所發生的狀況

(

Bugarič,

2015: 235-236

)。

然而弔詭之處在於,當民主長期遭受專制或威權政府的壓抑,

民主轉型初期多數決原則往往擁有極高的政治正當性,而節制多數

決定的憲政機制則相對不易獲得公民信賴。再者,中東歐國家的公

30

關於匈牙利九○年代民主化以來,該國憲法法院與政府之間持續性的緊張衝突,可

參見

S

ó

lyom

(

2015: 9,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