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4
歐美研究
在此些國家,植基於種族概念的國族主義
(
ethno-nationalism
)
長期
以來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
Bugarič, 2015: 236; Ekiert, 2012: 71
)。
也因此,雖然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當中包含保障少數族群的要求,深
植於中東歐社會中對於辛提人
(
Sinti
)、羅姆人
(
Roma
),以及俄羅斯
人的社會性歧視仍不易在短時間內有顯著改善。在此種排除
(
exclusion
)
勝過整合
(
inclusion
)
的整體社會氛圍中,少數族群保障
的憲法誡命因此至今未能獲得多數公民的支持
(
Sasse, 2008: 853,
855-856
)。
(
二
)
國家遭特殊利益團體把持
(
state capture
)
憲政主義為政治上多數的政治權力設下了界限。也因此,在實
施民主憲政的國家中,憲法法院及監察使等權力節制機關往往與政
府及國會處於潛在的緊張關係。
30
尤其在民主轉型初期,協助確保
民主憲政順暢運作的此些權力節制機關,相對於得以直接訴諸民意
的政治機關,往往因欠缺必要的政治權威而顯得脆弱。代表政治上
多數的行政與立法權受憲政制度有效框限的前提,因此是輿論與公
民社會對於此些權力節制機關的支持
(
Bugarič, 2015: 223; Sadurski,
2012: 149, 154; Sasse, 2008: 856
)。如果公民社會的支持力道不夠,
行政與立法權企圖削弱此些權力節制機關權限的嘗試將僅遭遇微
弱的抵抗,而這正是近來在波蘭與匈牙利所發生的狀況
(
Bugarič,
2015: 235-236
)。
然而弔詭之處在於,當民主長期遭受專制或威權政府的壓抑,
民主轉型初期多數決原則往往擁有極高的政治正當性,而節制多數
決定的憲政機制則相對不易獲得公民信賴。再者,中東歐國家的公
30
關於匈牙利九○年代民主化以來,該國憲法法院與政府之間持續性的緊張衝突,可
參見
S
ó
lyom
(
2015: 9, 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