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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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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自由,相關標準應包括:創造有利媒體自由的制度環境、政府現

實上不得對媒體進行恐嚇與污衊、針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暴力行為應

被有效追訴及遏止等。

具體而言,就新聞從業人員之保護,審查重點包括犯罪偵察機

關與司法體系是否確實偵辦審理針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暴力攻擊行

為、國家是否恣意逮捕新聞從業人員,以及政府與重要政治人物對

新聞從業人員的批評是否導致寒蟬效應。就創造有利制度環境而言,

審查重點則在全面性檢視加盟候選國關於誹謗、瀆神

(

blasphemy

)、

仇恨性言論、維護善良風俗及國家安全的法制設計以及網路管制法

規是否造成箝制媒體自由的後果,以及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訊保

護法制是否不當限縮媒體取得資訊的機會。

26

陸、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的缺失及可能的改

善途徑

一、瑕瑜互見的審查成效?

評價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的成效並非易事。有論者主張,歐盟所

要求的制度改革在許多中東歐國家僅僅促成了表面上的歐洲化

(更

精確地說是「西歐」化)。就此歐盟遭受的批評是,雖然歐盟著重審

查加盟申請國的制度改革,然而此些制度是否確實在日常生活中有

效運作,卻未受到同樣嚴密的檢視

(

Bugarič, 2015: 234

)。也因此部

分中東歐國家的制度改革必須承受虛有其表

(

“forms without sub-

stance”

)

的惡名

(

Bugarič, 2015: 222, 233; Tanasoiu, 2015: 185

)。而

在歐盟督促下所進行的法律調和

(

harmonisation of law

)

也被指為

26

本節內容整理自

Commission

(

2015

:

3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