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169
體自由,相關標準應包括:創造有利媒體自由的制度環境、政府現
實上不得對媒體進行恐嚇與污衊、針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暴力行為應
被有效追訴及遏止等。
具體而言,就新聞從業人員之保護,審查重點包括犯罪偵察機
關與司法體系是否確實偵辦審理針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暴力攻擊行
為、國家是否恣意逮捕新聞從業人員,以及政府與重要政治人物對
新聞從業人員的批評是否導致寒蟬效應。就創造有利制度環境而言,
審查重點則在全面性檢視加盟候選國關於誹謗、瀆神
(
blasphemy
)、
仇恨性言論、維護善良風俗及國家安全的法制設計以及網路管制法
規是否造成箝制媒體自由的後果,以及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訊保
護法制是否不當限縮媒體取得資訊的機會。
26
陸、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的缺失及可能的改
善途徑
一、瑕瑜互見的審查成效?
評價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的成效並非易事。有論者主張,歐盟所
要求的制度改革在許多中東歐國家僅僅促成了表面上的歐洲化
(更
精確地說是「西歐」化)。就此歐盟遭受的批評是,雖然歐盟著重審
查加盟申請國的制度改革,然而此些制度是否確實在日常生活中有
效運作,卻未受到同樣嚴密的檢視
(
Bugarič, 2015: 234
)。也因此部
分中東歐國家的制度改革必須承受虛有其表
(
“forms without sub-
stance”
)
的惡名
(
Bugarič, 2015: 222, 233; Tanasoiu, 2015: 185
)。而
在歐盟督促下所進行的法律調和
(
harmonisation of law
)
也被指為
26
本節內容整理自
Commission
(
2015
:
36-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