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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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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Law, 2017: 29

)。總統任命部長與副總統的權力亦不受任何

法律拘束,尤其關鍵的是總統可決定法官檢察官委員會

(

The Coun-

cil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

13

名委員中的

6

名,其他

7

名則由國

會決定。由於修正後之憲法同步化總統與國會之選舉並允許總統兼

任黨主席,這意味著總統的意志所能決定之法官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在通常情況下將超過半數。又由於法官檢察官委員會綜理司法人員

之升遷、調動、考核與懲戒,總統將可透過委員會影響司法體系的

獨立性。換言之,修憲後不僅允許總統獨攬行政權,亦大幅強化其

對立法權、司法權之控制可能性,總統權力欠缺有意義的制衡

(

Eu-

ropean Commission for Democracy Through Law, 2017: 26-29

)。

歐盟於

2005

年開啟與土耳其的加盟談判,其後由於土國與歐

盟會員國賽普勒斯間的領土爭議及土國政府強力鎮壓國內和平示

威運動,歐盟刻意不開啟後續的歐盟既有法律談判章節,也因此加

盟談判數度陷於停滯。諷刺的是,

2015

年夏季急遽惡化的難民危機

使得歐盟亟需尋求土耳其協助以控制難民潮,土耳其因此獲得新的

加盟談判籌碼,歐盟與土耳其間原本停滯不前的加盟談判,也在土

耳其政府要求下於

2015

年底重新啟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或許須

待難民危機進一步和緩,歐盟始能重新取得足夠強勢的談判地位,

再度宣布暫不開啟後續的歐盟既有法律談判章節,或甚至直接援引

凍結談判條款。正如前文第參之三節述及的,土耳其的事例再次證

明,加盟談判之具體策略有時不免受到區域政治事態變化之影響。

四、法治與人權標準在「執行

acquis

之能力」審查

中之具體化

如本文前揭第參節第六點所述,哥本哈根標準中之政治標準乃

與哥本哈根標準中之另一項加盟條件具有內在關連,亦即加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