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163
(
benchmarks
)
導入加盟談判之中,更將整個加盟審查流程改以結構
上更明確的「談判框架」加以規範。自此之後,歐盟與所有加盟申
請國的加盟談判皆改以理事會所制定,為個別申請國量身打造的談
判框架為基礎出發點。
18
此一談判框架制度也為歐盟的政治價值提
供了新的保障機制,因為依據該次歐盟高峰會決議,理事會制定的
每份談判框架中都必須包含如下的中止條款:
若加盟候選國國內發生嚴重且持續破壞歐盟賴以立基之自由、
民主、尊重人權與法治原則之情事,執委會得主動或基於三分
之一會員國之請求,建議理事會暫時停止加盟談判程序,執委
會並得草擬恢復談判的前提條件。就執委會之建議,理事會於
聽取該候選國之意見後,依條件多數決做成是否暫停談判及關
於恢復談判之前提條件之決議。
(
European Council, 2004: 11
)
對歐盟政治價值「嚴重且持續」(
serious and persistent
)
的破壞,
作為一政治歸責事由,並非由談判框架制度首創。早在阿姆斯特丹
條約生效時,此一概念就已被引入歐盟條約
(洪德欽,
2006: 231-
232
)。依據當時有效的歐盟條約第
7
條,由各會員國元首或政府首
長組成的理事會,
19
得以一致決確認特定會員國「嚴重且持續」破
壞歐盟賴以立基之自由、民主、尊重人權與法治原則。一旦確認了
「嚴重且持續」破壞行為的存在,理事會得以條件多數決做成懲罰
該會員國之決定
(
European Union, 1997: 154
)。
此一「嚴重且持續的破壞」概念從歐盟內部價值保護機制被轉
18
其前身為「加盟夥伴關係」
(
accession
partnership
)
制度,參見
European
Council
(
1997
:
9-10
)
。
19
原文:
“The Council, meeting i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Heads of State or Government
[…]”
(
European Union, 1997: 154
)
。蓋當時歐盟高峰會尚未成為歐盟的法定機關,
故有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