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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163

(

benchmarks

)

導入加盟談判之中,更將整個加盟審查流程改以結構

上更明確的「談判框架」加以規範。自此之後,歐盟與所有加盟申

請國的加盟談判皆改以理事會所制定,為個別申請國量身打造的談

判框架為基礎出發點。

18

此一談判框架制度也為歐盟的政治價值提

供了新的保障機制,因為依據該次歐盟高峰會決議,理事會制定的

每份談判框架中都必須包含如下的中止條款:

若加盟候選國國內發生嚴重且持續破壞歐盟賴以立基之自由、

民主、尊重人權與法治原則之情事,執委會得主動或基於三分

之一會員國之請求,建議理事會暫時停止加盟談判程序,執委

會並得草擬恢復談判的前提條件。就執委會之建議,理事會於

聽取該候選國之意見後,依條件多數決做成是否暫停談判及關

於恢復談判之前提條件之決議。

(

European Council, 2004: 11

)

對歐盟政治價值「嚴重且持續」(

serious and persistent

)

的破壞,

作為一政治歸責事由,並非由談判框架制度首創。早在阿姆斯特丹

條約生效時,此一概念就已被引入歐盟條約

(洪德欽,

2006: 231-

232

)。依據當時有效的歐盟條約第

7

條,由各會員國元首或政府首

長組成的理事會,

19

得以一致決確認特定會員國「嚴重且持續」破

壞歐盟賴以立基之自由、民主、尊重人權與法治原則。一旦確認了

「嚴重且持續」破壞行為的存在,理事會得以條件多數決做成懲罰

該會員國之決定

(

European Union, 1997: 154

)。

此一「嚴重且持續的破壞」概念從歐盟內部價值保護機制被轉

18

其前身為「加盟夥伴關係」

(

accession

partnership

)

制度,參見

European

Council

(

1997

:

9-10

)

19

原文:

“The Council, meeting i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Heads of State or Government

[…]”

(

European Union, 1997: 154

)

。蓋當時歐盟高峰會尚未成為歐盟的法定機關,

故有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