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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原則,持續體現在執委會歷年來的各份審查報告中。近期著例可參
見執委會
2016
年土耳其加盟審查年度報告。該報告中,執委會不
但詳細記錄了
2016
年
7
月的軍事政變被平定後,土耳其文人政府
所進行的大規模逮捕行動與國家機關人事清洗,以及上百個新聞媒
體遭強制停業、九十餘位新聞記者身陷囹圄的新聞自由侵害實況,
同時也再度批評了行政權現實上對於司法獨立的多重政治干預,包
括任意調動法官
(
Commission, 2016c: 8-9, 18-19, 26
)。又例如在其
2016
年的馬其頓加盟審查年度報告中,執委會批評馬國雖然在規範
面上要求司法官的任命程序不得過度政治化,然而在實務上此些規
範卻未被真正實踐
(
Commission, 2016b: 13
)。
二、政治標準優先於經濟標準
當歐盟高峰會於
1993
年提出哥本哈根標準,由於加盟申請案
的審查程序仍有待進一步具體化,該次高峰會決議僅能做成原則性
宣示,允諾申請國一旦「滿足經濟上與政治上的前提條件」即可加
盟
(
European Council, 1993: 13
)。換言之,在哥本哈根的政治標準
與經濟標準之間不存在優先劣後關係。
在歐盟執行東擴加盟審查的初期,此一對兩類加盟標準一視同
仁的基本態度也關係到歐盟與各個加盟申請國的加盟談判開啟時
程。執委會於其
Agenda 2000
報告中即明白表示,「符合哥本哈根
政治標準是開啟加盟談判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Commission,
1997b: 40
)。基於這樣的認識,當時接受加盟審查的十個國家中,尚
未符合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的國家雖如前述僅有斯洛伐克一國,執委
會的
Agenda 2000
報告最終仍僅建議理事會開啟與匈牙利、波蘭、
愛沙尼亞、捷克以及斯洛維尼亞五國的加盟談判,因為依其評估,
十國中僅有這五國可望於五年內符合所有加盟標準
(
Commi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