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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Agenda 2000
報告中即指出,無論就貫徹歐盟法優越性原則
(
primacy of EU law
)、涉及歐盟法直接效力
(
direct effect
)
的案件或
聲請歐盟法院預先裁決而言,素質優良、訓練有素並且資源充沛的
內國法院皆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
Commission, 1997b: 46
)。
健全的行政與司法體系除了是有效執行歐盟既有法律的必要
條件,同時也攸關加盟申請國能否符合哥本哈根的政治標準。哥本
哈根政治標準要求加盟申請國恪守法治原則,而法治唯有在行政權
(尤其警察機關)
遵守法律與司法權獨立性獲得確保的前提下得以
實現。因此加盟申請國是否有效節制國家權力之行使以及為司法的
獨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除了是衡量加盟申請國執行歐盟既有法
律能力的判準之一,亦成為評斷申請國是否符合哥本哈根政治標準
的重要指標
(
Commission, 1997b: 40
)。再者,哥本哈根政治標準要
求加盟申請國實施民主制度,而民主是否得以鞏固也與諸如文官中
立、政府資訊透明化等行政體系運作方式息息相關。例如倘若文官
的任命機制過度政治化,執政黨輪替時新政府或將無法順利推行其
新政策;若人民欠缺制度性管道近用政府資訊,民主監督亦將無法
落實。最後,哥本哈根政治標準亦要求加盟申請國保障人民之基本
權利,由於確保國家行為的可問責性
(
accountability
)
是確保人民不
受國家權力行使不當侵害的重要關鍵,因此包括行政救濟制度、國
家賠償制度在內的問責機制之建立與完善化自然成為加盟審查的
重點。至今公共行政改革
(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
已成為執
委會每年出具的加盟申請國審查報告中,政治標準審查章節的固定
項目。審查重點包括公共政策形成機制、財政規劃程序、預算透明
度、公務人員之培訓與任命、政府資訊公開、國家賠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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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見執委會於其網站上所公布的
2016
年各加盟申請國年度加盟審查報告:
https :// ec . europa . eu / neighbourhood - enlargement / countries / package _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