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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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委會
1976
年
1
月以經濟結構差距過大為由建議為希臘的申請
設置較長的過渡期間,理事會仍然不顧警告而於收到執委會意見書
的
11
天後便決議開啟與希臘之間的談判
(
Centre Virtuel de la Con-
naissance sur l’Europe, n. d.; Commission, 1976: 10
)。希臘最終得以
於
1981
年加入共同體,葡、西兩國則於希臘加入五年後取得會員
國資格。
四、歐盟東擴與哥本哈根標準的誕生
歐盟於九○年代啟動的東擴計畫,對歐盟的政治價值秩序所投
下的變數遠大於前一擴張階段南歐三國的加入。隨著
1989
年鐵幕
瓦解,中東歐國家紛紛展開民主改革且表達加入歐盟的強烈意願。
在此同時,歐洲統合也再度跨過新的里程碑:
1987
年單一歐洲法
(
Single European Act
)
生效,預告了歐洲單一市場
(
European Single
Market
)
的誕生,
1992
年馬斯垂克條約
(正式名稱為
Treaty on Eu-
ropean Union
)
簽署完成,確立歐洲聯盟的三柱架構
(
three-pillar
structure
)。
新國家的加盟因此必然將是在新的歐盟架構下與更高度的經
濟統合脈絡中發生。對於新的加盟申請國而言,這代表更多面向的
會員國義務。對於歐盟而言,大量新會員國的加盟則隱含著統合成
果受到破壞的高度風險
(
Commission, 1992: 10
)。有鑑於此,在馬
斯垂克條約於
1993
年
11
月
1
日生效,歐盟登上歷史舞台的數月之
前,歐盟高峰會再度於哥本哈根召開,會議決議中提出了日後以「哥
本哈根標準」之名廣為人知的加盟標準:
會員國資格要求候選國已具備穩定的制度確保其民主、法治、
人權、少數族群保障、健全的市場經濟,以及承受聯盟內部競
爭壓力與市場力量的能力。會員國資格預設候選國有能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