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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151

當執委會

1976

1

月以經濟結構差距過大為由建議為希臘的申請

設置較長的過渡期間,理事會仍然不顧警告而於收到執委會意見書

11

天後便決議開啟與希臘之間的談判

(

Centre Virtuel de la Con-

naissance sur l’Europe, n. d.; Commission, 1976: 10

)。希臘最終得以

1981

年加入共同體,葡、西兩國則於希臘加入五年後取得會員

國資格。

四、歐盟東擴與哥本哈根標準的誕生

歐盟於九○年代啟動的東擴計畫,對歐盟的政治價值秩序所投

下的變數遠大於前一擴張階段南歐三國的加入。隨著

1989

年鐵幕

瓦解,中東歐國家紛紛展開民主改革且表達加入歐盟的強烈意願。

在此同時,歐洲統合也再度跨過新的里程碑:

1987

年單一歐洲法

(

Single European Act

)

生效,預告了歐洲單一市場

(

European Single

Market

)

的誕生,

1992

年馬斯垂克條約

(正式名稱為

Treaty on Eu-

ropean Union

)

簽署完成,確立歐洲聯盟的三柱架構

(

three-pillar

structure

)。

新國家的加盟因此必然將是在新的歐盟架構下與更高度的經

濟統合脈絡中發生。對於新的加盟申請國而言,這代表更多面向的

會員國義務。對於歐盟而言,大量新會員國的加盟則隱含著統合成

果受到破壞的高度風險

(

Commission, 1992: 10

)。有鑑於此,在馬

斯垂克條約於

1993

11

1

日生效,歐盟登上歷史舞台的數月之

前,歐盟高峰會再度於哥本哈根召開,會議決議中提出了日後以「哥

本哈根標準」之名廣為人知的加盟標準:

會員國資格要求候選國已具備穩定的制度確保其民主、法治、

人權、少數族群保障、健全的市場經濟,以及承受聯盟內部競

爭壓力與市場力量的能力。會員國資格預設候選國有能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