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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條之條文解釋問題向共同體法院
(
the Court of Justice
)
聲請預先裁
決
(
preliminary ruling
)。埃森地院的疑問之一是:除了明列於第
237
條的形式要件之外,該條規定是否同時蘊含了任何其他關於會員國
資格的實質法律限制?雖然共同體法院最後並未就此表示意見,但
執委會在提交給法院的意見書
(
observation
)
中明確表示,除了明列
於第
237
條的形式要件以及該國必須是歐洲國家以外,其他前提要
件尚包括「該國憲法保障多元民主之存續,並同時保證人權獲得有
效保護」(
Court of Justice, 1978: 2205, 2208
)。
必須強調的是,雖然共同體在面臨希臘、葡萄牙與西班牙的申
請時已經藉由
Birkelbach
報告、
Davignon
報告、民主宣言與
Mattheus
訴
Doego
案發展出更明確的共同體政治標準,但此三國尚不穩定的
民主制度是否有再次被顛覆的危險,並進而危及共同體本身的政治
價值秩序,並非共同體各會員國在討論其申請案時的主要考量。申
請國的民主倒退危機,及此種危機對於共同體的負面影響乃被置於
更大的歐洲統合與區域安全策略中做權衡,就例如共同體成員國當
年同意西班牙加入的重要動機,乃是交換其不退出北大西洋公約組
織
(
Powell, 2009: 61
)。
更重要的是共同體成員國認知到賦予這三國會員資格與鞏固
這三國民主制度之間的交互影響關係:若因擔心其國內的民主倒退
會損害共同體的價值而拒絕其加入,反而可能增加這三國國內發生
民主倒退的危險。畢竟在當時,共同體會員資格普遍被視為能夠有
效強化這三國政府所亟需的民主正當性。這也解釋了為何葡萄牙政
府當時關於葡國恐將淪為共產主義國家的官方說法能夠成為說服
共同體成員國允許其加入的有力論述
(
Cunha, 2015: 51
),以及為何
共同體甚至在希臘重新舉行第一次民主選舉之前就同意重拾與希
臘之間的聯繫協定
(
Association Agreement
)
(
Karamouzi, 2015: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