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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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一部分。而這也正是歐盟座右銘「
united in diversity
」的題中
之義:每一個新會員國的加盟都進一步豐富了歐盟政治秩序的多元
性。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會員國得以維護本國公共秩序
(
public order
)
為由,正當化其違反歐盟法的國家行為。在此種情況中歐盟之所以
必須容忍會員國的行為,正是因為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已構成歐盟價
值秩序的一部分。例如在歐盟法院審理的雷射槍射擊遊戲一案中,
德國主管機關以違反人性尊嚴為由禁止雷射槍真人射擊遊戲。歐盟
法院雖然認定此一行政處分確已侵害遊戲經營者受歐盟條約所保
障的服務提供自由與貨物流通自由,但由於該禁止處分是在德國憲
法對於人性尊嚴的保障要求下符合必要性的最小侵害,所以德國主
管機關得以「保護人性尊嚴」此一公共秩序上的理由作為違反歐盟
法的正當化事由
(
Court of Justice, 2004: 9654-9655
)。
由此例不難理解,每當一新會員國加盟,歐盟就必須將一種對
憲政價值的新的理解方式含納到歐盟本身對於憲政價值的理解方
式之中。此一由新會員國引入歐盟的憲政價值概念觀
(
conception
)
雖可想見並非全然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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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可能因為該國的憲政傳統,而與其
他會員國就特定事項有部分歧異。
8
換言之,藉由每一次的加盟擴
張,歐盟的價值秩序都必然發生質的變化。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
European Union, 2016: 18
)
.
7
此處之「概念觀」是相對於「概念」
(
concept
)
而言。憲政價值包含民主、法治、人
權等諸種概念,而這些概念得被不同的概念觀競爭詮釋。參見
Dworkin
(
1986
:
70
-
72
)
。將「
concept
/
conception
」這組概念翻譯為「概念/概念觀」乃由謝世民首創,
參見德沃金
(
2002
:
xiii
)
所著《法律帝國》中文版譯者李冠宜的說明,筆者感謝中
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陳弘儒博士就此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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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否認納粹政權曾進行猶太大屠殺的言論,並非在所有歐盟國家都構成刑事犯
罪。亦可參見洪德欽
(
2006
:
255-256
)
就歐盟各國於衡平胎兒生命權與孕婦身體
自主權時不同價值判斷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