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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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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變更歐盟基礎條約核心內涵之效果。

誠然,在歐盟統合與擴張的過程中,會員國透過在歐盟基礎條

約中附加議定書或於加盟條約中訂定過渡條款

(

temporary provi-

sion

)

之方式而暫時免除適用部分歐盟既有法律

(

acquis commu-

nautaire

)

的情形並非罕見,

3

在極少數情況,會員國甚至得以永久

性地免除部分歐盟既有法律之適用

(即所謂的

permanent deroga-

tions from the acquis,

參見

Inglis, 2010: 50-53

),

4

就例如丹麥成功

說服所有會員國,以歐盟基礎條約的第

32

號議定書確保丹麥限制

外國人購買不動產的法律得以繼續存在。由於此些法律乃以國籍作

為差別待遇的依據,本號議定書即是允許丹麥在不動產買賣的情形

永久免除歐盟既有法律中的國籍歧視禁止原則之適用。又例如第

35

號議定書允許愛爾蘭立法者繼續基於保護胎兒的理由對墮胎醫療

廣告做出限制,等於也在此類案件情形允許愛爾蘭永久免除歐盟既

有法律中針對服務流通自由的部分保障內涵之適用

(

Inglis, 2010:

50, 52-53

)。

然而另一方面,歐盟基本價值則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免除適用

(

Ott, 2005: 122

),且歐盟法院也已明白指出,任何加盟條約所允許

的免除適用都必須被限縮解釋

(

Court of Justice, 1983: 1094

)。綜上

所述,由於理想上歐盟的核心原則與基本價值不會因為新會員國的

3

具體案例可參見洪德欽

(

2006

:

250-251

)

4

「歐盟既有法律」乃歐盟歷來加盟談判過程中的重要原則,即截至新會員國加盟為

止所累積的既有法律不應因為新會員國的加盟而受到破壞。為了貫徹此一原則,歐

盟基本上不允許新會員國任意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部分歐盟既有法律,換言之,加入

歐盟原則上須以新會員國採納全部歐盟既有法律為前提。

Acquis

communautaire

詞何時開始被使用已不可考

(

Jørgensen

,

1999

:

8

)

,但其所代表的此一談判原則至

遲在歐洲經濟共同體

1973

年第一次擴張的準備過程中,即其與挪威

(

挪威至今尚

未加入歐盟

)

、丹麥、愛爾蘭與英國的談判期間便已確立

(

Goebel, 1994: 1141-1143;

Inglis, 2010: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