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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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變更歐盟基礎條約核心內涵之效果。
誠然,在歐盟統合與擴張的過程中,會員國透過在歐盟基礎條
約中附加議定書或於加盟條約中訂定過渡條款
(
temporary provi-
sion
)
之方式而暫時免除適用部分歐盟既有法律
(
acquis commu-
nautaire
)
的情形並非罕見,
3
在極少數情況,會員國甚至得以永久
性地免除部分歐盟既有法律之適用
(即所謂的
permanent deroga-
tions from the acquis,
參見
Inglis, 2010: 50-53
),
4
就例如丹麥成功
說服所有會員國,以歐盟基礎條約的第
32
號議定書確保丹麥限制
外國人購買不動產的法律得以繼續存在。由於此些法律乃以國籍作
為差別待遇的依據,本號議定書即是允許丹麥在不動產買賣的情形
永久免除歐盟既有法律中的國籍歧視禁止原則之適用。又例如第
35
號議定書允許愛爾蘭立法者繼續基於保護胎兒的理由對墮胎醫療
廣告做出限制,等於也在此類案件情形允許愛爾蘭永久免除歐盟既
有法律中針對服務流通自由的部分保障內涵之適用
(
Inglis, 2010:
50, 52-53
)。
然而另一方面,歐盟基本價值則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免除適用
(
Ott, 2005: 122
),且歐盟法院也已明白指出,任何加盟條約所允許
的免除適用都必須被限縮解釋
(
Court of Justice, 1983: 1094
)。綜上
所述,由於理想上歐盟的核心原則與基本價值不會因為新會員國的
3
具體案例可參見洪德欽
(
2006
:
250-251
)
。
4
「歐盟既有法律」乃歐盟歷來加盟談判過程中的重要原則,即截至新會員國加盟為
止所累積的既有法律不應因為新會員國的加盟而受到破壞。為了貫徹此一原則,歐
盟基本上不允許新會員國任意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部分歐盟既有法律,換言之,加入
歐盟原則上須以新會員國採納全部歐盟既有法律為前提。
Acquis
communautaire
一
詞何時開始被使用已不可考
(
Jørgensen
,
1999
:
8
)
,但其所代表的此一談判原則至
遲在歐洲經濟共同體
1973
年第一次擴張的準備過程中,即其與挪威
(
挪威至今尚
未加入歐盟
)
、丹麥、愛爾蘭與英國的談判期間便已確立
(
Goebel, 1994: 1141-1143;
Inglis, 2010: 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