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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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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這些國家相對脆弱的經濟體質與初建立的民主體制,哥本哈根標

準的原初設想是透過設定明確的經濟與政治加盟條件,確保這些候

選國具備參與歐盟所需的基本條件,而不至於損害歐盟長年來所累

積的統合成果。

無可否認地,加入歐盟成為這些國家實施改革的強大誘因,加

盟談判中歐盟所提出的改革要求也顯著促成了中東歐與巴爾幹國

家民主、法治、人權與經濟模式的歐洲化

(

Europeanisation

)。然而

過去十年來於部分中東歐國家所爆發的憲政危機——其中尤以匈牙

利與波蘭的情勢變化引發國際社會廣泛關注——也顯示了以哥本哈

根標準為骨幹的整個加盟審查機制並未完全達成歐盟初始所設想

的理想目標,亦即確保所有加盟國無論於民主、法治、人權與經濟

層面皆「已達到制度的穩定性」(

has achieved stability of institutions

)

(

European Council, 1993: 13

)。

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因此是:為何歐盟雖已耗費大量資源進行

加盟資格審查,卻無法成功篩檢出憲政制度仍不足夠穩固的加盟申

請國?由此衍生出的具體問題包括:哥本哈根標準審查框架所設定

的諸項指標是否過於抽象不易驗證?歐盟預設的審查期是否過於

短促?區域政治考量是否部分導致了過短的審查期間?

由於憲政危機主要表現在民主、法治與人權層面,與經濟層面

的牽涉較少,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因此是哥本哈根標準中的政治標

準,而非經濟標準。再者由於中文世界的歐盟法研究中,已有洪德

(

2006: 228-234, 243-249; 2010: 139-141

)

就哥本哈根標準的制

度內涵及其對中東歐國家所造成影響做過廣泛而深入的分析,本文

將聚焦在實踐層次,亦即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在具體執行上的缺失與

改善之道。

在進入核心問題之前,本文將先耙梳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及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