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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歐美研究

壹、導言

歐洲聯盟

(

European Union

)

不僅是一個經濟共同體,更是一個

價值共同體。依據歐洲聯盟條約

(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2

條,歐盟乃建立在人性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權的基

礎價值上

(

European Union, 2016: 17

)。為了確保歐盟的價值秩序不

會因為新會員國的加入而受到損害,

1

同條約第

49

條第

1

項明白

規定加盟的前提要件是加盟申請國必須尊重並致力於發揚上開價

值。同項末段並且規定,理事會

(

the Council

)

在做成允許新會員國

加盟與否的決定時,必須將歐盟高峰會

(

the European Council

)

決通過的加盟資格前提要件納入考量。

從九○年代歐盟邁開東擴腳步至今,歐盟高峰會議決通過的加

盟資格前提要件中最核心的構成部分一直是

1993

年哥本哈根高峰

會所確立的哥本哈根標準

(

Copenhagen Criteria

)

(

European Council,

1993: 13

)。截至目前為止已有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賽普勒斯、保加

利亞、羅馬尼亞與克羅埃西亞這十三個國家通過哥本哈根標準的檢

驗,正式成為歐盟會員。

2

隨著鐵幕瓦解,中東歐與巴爾幹半島上原本落於俄國政治力影

響範圍內的國家紛紛展開民主改革且有加入歐盟的強烈意願。有鑑

1

將歐盟視為一獨立自主憲法秩序並以憲法理論資源研究歐盟法政制度之文獻眾多,

此處僅參見

von

Bogdandy

and

Bast

(

2011

)

,該書收錄

21

位學者從憲法角度討論

歐盟法律體系的文章。然由於歐盟基礎條約名稱中並無「憲法」一詞,為避免不同

學科研究者就此可能有不同見解,本文仍暫時使用「歐盟價值秩序」一詞以代「歐

盟憲政秩序」。

2

雖然奧地利、瑞典與芬蘭

1995

1

1

日才正式加入歐盟,但由於相關談判於哥

本哈根標準公布之前便已展開,所以針對該三國所為的審查,形式上並未採取哥本

哈根標準作為審查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