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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加盟而有所改變,則以捍衛歐盟價值秩序之名而對申請國的政體與
憲政設計提出指導與建議即顯得缺乏正當性。
不過倘若我們檢視歐盟至今的統合過程則可知,即使歐盟得以
在最大範圍內確保具體條約規範與歐盟既有法律不因新會員國的
加盟而有外觀上的變更,同時歐盟的核心原則與基本價值也不因新
會員國的加盟而變動,每一個新成員國的加入對歐盟的影響仍不僅
是會員國數量上的改變,而是亦將無可避免地導致歐盟價值秩序發
生質的改變。此一影響並且是雙向的。
從會員國的角度而言,雖然僅將其主權的一部分讓渡給歐盟,
然而此一讓渡行為仍然實質地改變了會員國的憲政秩序。會員國如
丹麥、愛沙尼亞、義大利與荷蘭的憲法條文未因加入歐盟而有變更,
然而這並不表示其憲政秩序沒有發生實質上的變動
(
Karlsson,
2014: 577-578
)。晚近關於歐盟公民身份
(
EU citizenship
)
的歐盟法
院判決實務發展也顯示,即使是「第三國親屬之居留權」這類的純
粹會員國國內事務,最終也無法完全自外於歐盟法秩序的影響
(
Court of Justice, 2011: 1252
)。就此而言,
Carl
Schmitt
(
2010: 69
)
於上個世紀二○年代所下的論斷仍然有效:「聯邦是涵蓋每一個會
員國之存在的整體性存在。除了源自於條約文字的個別具體法律義
務之外,會員國的存在也在整體的意義上被改變了。」
5
從歐盟的角度而言,則由於歐盟條約第
4
條第
2
項明定歐盟必
須尊重各會員國「蘊含於該國政治及憲法基本架構中的國家身份認
同」,
6
因此每一個會員國的國家身份認同自然構成歐盟整體政治
5
本文無意涉入歐盟是否可被視為一聯邦政治體的相關理論爭論,但筆者願意在此指
出,以
Schmitt
的聯邦理論作為參照架構來理解歐盟之聯邦性質,近年來不乏其人。
代表性論述如
Preuß
(
2005
:
514-519
)
、
Schütze
(
2016
:
54-55
,
62-71
)
。
6
Art. 4
(
2
)
, TEU: “national identities, inherent in their fundamental struct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