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155
標準之中
(
Commission, 1999: 37
)。
2002
年,執委會在針對西巴爾
幹國家提出的第一份年度報告中特別指出,西巴爾幹諸國得以如同
歐盟會員國彼此和睦相處,是其加入歐盟的必要前提
(
Commission,
2002: 11
)。而後於
2003
年的帖撒羅尼迦
(
Thessaloniki
)
歐盟高峰
會,西巴爾幹諸國的潛在加盟可能性終於獲得肯定,但前提仍是此
些國家必須符合所有加盟標準
(
European Council, 2003: 14
)。
六、政治標準與「執行歐盟既有法律的能力」之內在
關聯
當中東歐國家為加盟預作準備,其就滿足歐盟政治標準必須克
服的另一重大挑戰,是改革舊共產時期的國家機關組織架構與運作
形式,以符合民主憲政國家及自由市場經濟對國家權力運作的期待。
在此面向上,
1993
年的哥本哈根標準要求加盟候選國具備「履行會
員國義務的能力」(
European Council, 1993: 13
),亦即執行歐盟既有
法律之能力。
16
歐盟既有法律是否得以在會員國內獲得妥善執行,與該國國家
機關的具體效能有密切關係。誠如執委會於
Agenda 2000
報告中所
指出:「歐盟法之內國法化至關重要。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樣
重要的是確保申請國行政體系之現代化,使其得以執行與貫徹歐盟
的既有法律」(
Commission, 1997b: 46
)。早在
1995
年,馬德里歐盟
高峰會便已基於此一認識,要求理事會與執委會在協助中東歐國家
進行加盟所需的改革時應將行政體系的改良列為重點
(
European
Council, 1995: 18
)。加盟申請國之司法機關是否具備有效、一體適
用歐盟法的能力也是加盟審查的一大重點。執委會在其
1997
年的
16
參見本文前揭註
4
就「歐盟既有法律」一詞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