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歐盟會員國憲政危機檢討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執行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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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歐盟內部就加盟審查之權限分配
藉由耙梳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的歷史沿革,前揭章節展示了當前
哥本哈根政治標準的各項構成元素。在具體個案中實際進行加盟資
格審查、參與做成准否加盟決定的歐盟各機關則包括執委會、理事
會、歐洲議會
(
European Parliament
),以及歐盟高峰會。歐盟條約
第
49
條規定,有權做成准否加盟決定的歐盟機關為理事會,而理
事會在做成決定前必須聽取執委會的意見並且獲得歐洲議會的同
意。在此同時,第
49
條要求理事會於做決定時必須將歐盟高峰會
所確立的加盟資格條件納入考量。
然而歐盟高峰會於加盟審查過程中的參與並不止於此。包括加
盟申請國之取得加盟候選國地位,以及加盟申請國正式向歐盟申請
加盟後,加盟談判何時得以開啟,實務上均由歐盟高峰會拍板定案。
而在最根本的意義上,歐盟高峰會作為歐盟最高的政治決策機關,
就歐盟的擴張政策亦擁有終局決定權威。就例如
1993
年的哥本哈
根高峰會確認了歐盟的東擴計畫,
2003
年的帖撒羅尼迦高峰會則將
吸納西巴爾幹諸國正式列為歐盟的政治目標。
而在具體的加盟審查作為方面,執委會乃是哥本哈根標準的最
主要執行者,扮演吃重的審查人角色。從潛在加盟候選國政經發展
狀況之追蹤、加盟候選國是否已達成開啟加盟談判的資格條件、談
判 框 架
(
negotiating framework
)
之 草 擬 、 具 體 改 革 標 竿
(benchmarks)
之設定、加盟候選國年度改革進展之審查與評估,到
財政扶助機制之執行,重重環節皆由執委會主導。由於執委會乃是
歐盟之行政核心,擁有龐大人力物力資源,哥本哈根標準之執行由
執委會為之,應屬適當之制度安排。在實際編制上,執委會轄下的
鄰近區域及擴張談判部
(
Directorate-General for Neighbourhood
and Enlargement Negotiations; DG NEAR
)
約有
1,650
位職員投入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