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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各項業務中

(

Commission, 2016e

)。

若考量到歐盟高峰會乃遲至里斯本條約後始正式取得歐盟機

關地位,則歐盟條約第

49

條延續過往規範模式,規定最終之加盟

決定形式上由理事會而非歐盟高峰會做成,形式上雖略顯突兀,惟

既然理事會由各會員國政府部長組成,各國政府首長自然仍保有加

盟決定的實質最終決定權。

最後,由於如前所述,加盟之決定必然影響歐盟整體之價值秩

序,則歐盟條約第

49

條理事會在做成決定前必須獲得歐洲議會的

同意,亦是在確保此一決定擁有最大的民主正當性,應屬適當之制

度安排。

伍、哥本哈根政治標準之具體執行:形式、內容

與方法

不同於哥本哈根經濟標準的監督審查得以依循明確定義的財

政、經濟相關指標

(洪德欽,

2010: 139-141

),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全

然是由抽象的政治概念所構成,也因此執委會就政治標準所採取的

審查方法、審查尺度雖在學者眼中有時不免顯得浮動、恣意,甚至

前後不一致

(

Kochenov, 2008: 300-311

),然而檢視分析歐盟歷年來

所累積的加盟審查官方檔案,我們仍能歸納出一些政治標準在具體

執行上的基本原則。其要者如下。

一、審查重心在於日常實踐而非紙上規範

自執委會於

1997

年提出其

Agenda 2000

報告以來,歐盟審查

加盟申請國是否符合哥本哈根政治標準時所抱持的一貫立場便是,

歐盟所珍視的政治價值不應僅於紙上獲得保障,亦應於現實生活中

被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