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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各項業務中
(
Commission, 2016e
)。
若考量到歐盟高峰會乃遲至里斯本條約後始正式取得歐盟機
關地位,則歐盟條約第
49
條延續過往規範模式,規定最終之加盟
決定形式上由理事會而非歐盟高峰會做成,形式上雖略顯突兀,惟
既然理事會由各會員國政府部長組成,各國政府首長自然仍保有加
盟決定的實質最終決定權。
最後,由於如前所述,加盟之決定必然影響歐盟整體之價值秩
序,則歐盟條約第
49
條理事會在做成決定前必須獲得歐洲議會的
同意,亦是在確保此一決定擁有最大的民主正當性,應屬適當之制
度安排。
伍、哥本哈根政治標準之具體執行:形式、內容
與方法
不同於哥本哈根經濟標準的監督審查得以依循明確定義的財
政、經濟相關指標
(洪德欽,
2010: 139-141
),哥本哈根政治標準全
然是由抽象的政治概念所構成,也因此執委會就政治標準所採取的
審查方法、審查尺度雖在學者眼中有時不免顯得浮動、恣意,甚至
前後不一致
(
Kochenov, 2008: 300-311
),然而檢視分析歐盟歷年來
所累積的加盟審查官方檔案,我們仍能歸納出一些政治標準在具體
執行上的基本原則。其要者如下。
一、審查重心在於日常實踐而非紙上規範
自執委會於
1997
年提出其
Agenda 2000
報告以來,歐盟審查
加盟申請國是否符合哥本哈根政治標準時所抱持的一貫立場便是,
歐盟所珍視的政治價值不應僅於紙上獲得保障,亦應於現實生活中
被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