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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國必須具備「執行歐盟既有法律的能力」。在執委會執行政治標準
的過程中,此一內在關連主要反映於兩個具體安排上。其一:加盟
申請國就「公共行政改革」的表現,在執委會的年度例行審查報告
中乃被列於政治標準之項下加以審查。
21
其二:「履行會員國義務
的能力」之項下設有專章,審查申請國是否已具備足夠能力執行歐
盟就法治建設與基本權利保障所累積的既有法律。
執委會的各國加盟審查年度報告中「履行會員國義務之能力」
一項的章節架構,從
2000
年起完全對應於實際加盟談判中歐盟為
確保申請國執行歐盟既有法律而設定的談判章節
(
negotiating chap-
ters
)。此些談判章節依照事物領域將歐盟既有法律分門別類,因此
亦被稱為「歐盟既有法律章節」(
chapters of the acquis
)。
22
加盟談
判實務上,歐盟一向分階段開啟不同章節的談判,以利加盟談判的
循序展開。畢竟,歐盟既有法律包羅廣泛,若一次要求申請國同時
於所有事物領域實施歐盟既有法律,將導致其無所適從。
當歐盟與土耳其、克羅埃西亞的加盟談判於
2005
年底展開,
歐盟調整了歐盟既有法律章節的結構。與法治、基本權利事物領域
相關的既有法律從原本的第
24
章「司法與內政領域之合作」被獨
立出來,成為新的第
23
章「司法體系與基本權利」(
judiciary and
fundamental rights
)
(
Nechev, Mesarek, Saranovich, & Nikolov, 2013:
7-8
)。調整章節的動機來自歐盟前一輪與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的加
盟談判中所獲得的經驗。由於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改革司法體系以
及防治貪污的成效緩慢,嚴重影響其執行歐盟既有法律的能力,歐
21
參見前揭註
17
及其所註釋之本文。
22
現有章節劃分可參見執委會網站所提供的歐盟既有法律章節一覽表:
https
://
ec
.
europa
.
eu
/
neighbourhood
-
enlargement
/
policy
/
conditions
-
member-
ship
/
chapters
-
of
-
the
-
acquis
_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