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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該報告指出,所有這些國家都仍在法治與人權保障面向有廣大進步
空間,也因此在「核心事項優先」的原則下,新任執委會將把審查
重點放在這兩個面向上
(
Commission, 2015: 3
)。搭配上述歐盟既有
法律第
23
章的審查,在法治面向,執委會尤其側重司法改革,在人
權面向則更強調媒體自由的保障。具體的判斷措施如下。
(
一
)
法治標準:以司法改革為例
執委會指出,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是創造獨立、高效率且能確
保審判公平的司法體系。為了達成此一目標,法官與檢察官必須能
免於政治干預且其任命與升遷必須基於能力而非其他因素。為了確
保其獨立,憲法上與法律上的資格保障不可或缺。為了改善司法效
率,各候選國必須設置能避免大量積案、防止判決歧異及確保判決
獲得執行的法律措施。
具體而言,就獨立性面向,審查重點就例如分案與調職規定是
否將創造政治干預空間,以及法官與檢察官現實上是否普遍獲得尊
重;就審判品質與確保公正性而言,審查重點則例如法官與檢察官
之養成教育體系及選任程序、必要之監督懲戒措施是否現實上被確
實執行;就效率而言,審查重點則包括平均審理期間、積案率、助
理人員數量等數據分析,以及改良法院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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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人權標準:以媒體自由為例
執委會指出,雖然當前各加盟候選國普遍具備保障媒體自由的
法律制度,且各國媒體環境基本上已呈現出足夠的多元性,然而媒
體自由在現實上卻仍未獲得充分保障,部分加盟候選國如土耳其,
其媒體自由的現實保障情況並且呈現持續劣化的趨勢。為了確保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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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內容整理自
Commission
(
2015
:
33-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