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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而且在宗教之最為流行的教義中,我們能夠設想這樣的可能
性:個人降到地獄中,為的是要解救他的伙伴們。
(
Peirce
,
1992: 149
)
這個段落嘗試要指出:「個人的益趣與關懷事實上並非僅限於自己,
而是更為寬廣的,這顯示出人並不是自私的」。
但是,有人可能會認為:裴爾士暗中使用了「自私」的一個少
見的意義來說「人是不自私的」;個人所能察知到的益趣的確可能
(如裴爾士所說)
相當寬廣,但是個人真正會採取行動去追求與保全
的卻只有個人的益趣;前者是「不自私」的一個可能的、但少見的
意義,然而後者才是一般所說的「自私」的意義;裴爾士的論述並
未觸及到後者。
事實上,裴爾士在
1869
年的一篇論文中曾寫道:「有一個心理
學理論宣稱『人無法在不考慮自己的愉悅的情況下』進行行動」。
這個理論是建立在一個錯誤地假定的主觀論之上的」(
Peirce, 1984:
271
)。這個心理學理論所談的「自私」即是一般所說的「自私」。
但是筆者認為,這兩個意義下的「不自私」可以如此關連起來:只
要我們同意「個人所能察知到的益趣是相當寬廣的」,那麼個人至
少就有可能為了追求與保全個人自身以外的益趣而採取行動,這就
表示個人並非必然地是一般所說的意義下「自私的」,也就表示個
人並非在心理上被塑造為在一般所說的意義下必然地「自私的」。
筆者認為,裴爾士是以此方式來批評上述的心理學理論的。
第三個段落相當簡短:
現在,為了擁有「合乎邏輯性」,個人並不是非得自己能夠
做出自我犧牲的英雄行徑才行。只要他認可有如此做的可能
性,意識到「只有能做出此英雄行徑的人的推論才真正地是
合乎邏輯性的」,並且因此認為他自己的推論只有在能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