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爾士難題以及邏輯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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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為了具有合乎邏輯性,人不應該自私」(
1992: 149
)
有所關連,
也跟第二個邏輯情操「承認對於社群的益趣與關懷有可能被當成至
高無上」有關連。
表述
(
3
)
則看起來是帕特南自己進一步發展出來用以詮釋裴
爾士的想法,雖然跟裴爾士提出的第三個邏輯情操「希望智性活動
(在社群中)
無限制地持續下去」有關,因為都是「對於社群的希望」,
但是我們並未看見裴爾士提出過「長期進行智性活動將能夠造福社
群」的說法。
表述
(
2
)
與表述
(
3
)
都是以對於他人或社群的道德關懷來直
接作為個人根據機率進行推論的理由。但是將道德考量與推論活動
如此直接地連結起來的做法,不免讓人懷疑是否將「道德理由」與
「進行邏輯推論的理由」拉得太近了,以至於抹煞了兩者之間應有
的區別。事實上,帕特南也反對如此連結起道德考量與推論活動,
然而這並未驅使他嘗試在文本的基礎上以別的比較可信的方式來
詮釋裴爾士。
綜上所述,筆者難以被說服說「帕特南有忠實地詮釋出裴爾士
的立場」;如果連忠實的詮釋都付之闕如,則我們也沒有立場去結
論說裴爾士的解答方案真的是不可信的。但是我們是否有可能給出
既忠實於裴爾士的論述、而且又不至於有明顯缺失的詮釋呢?這正
是筆者在下一節嘗試要做到的。
肆、筆者對於裴爾士的解答方案的詮釋
裴爾士對於自己所提出的這個難題的解答方案是:處在單一不
可重複之處境中的個人若有正當性依據機率來進行推論,那麼他其
實抱持有那三個邏輯情操;我們實際上都同意依據推論類型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