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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們在上一節已經看見過,帕特南將這三個邏輯情操詮釋為「利他的
道德關懷」,但是這樣的詮釋恰當嗎?筆者將會指出,裴爾士其實
有將「邏輯情操」從「利他的道德關懷」及「個人利益」之中區隔
出來。筆者將在仔細檢視〈有關機運的原則〉中對於邏輯情操的一
頁多的論述後提出這個結論。這一頁多的論述有六個段落,筆者將
依序來檢視。
第一個段落的重要文句是:
機率或推論的觀念乃是建立在「[推論]的數量是無限定地大
的」之假定上。……而針對這個難題,我只能看見一個解答
方案。似乎對我而言,我們被迫得接受說:合乎邏輯性冷酷
地要求我們不可以去限制我們的益趣與關懷。我們的益趣與
關懷不可僅止於我們個人的命運,而是必須包括整個社群。
這個社群也不可以被侷限住,而是必須延伸到我們能與之產
生直接或間接的智性關連的所有族類的存有者。不管如何地
模糊,這社群必須超越出這個地質時代,超越出所有的界限。
「不願犧牲自己的靈魂以拯救整個世界」的人,似乎對我而
言,在他所做的所有推論中,都是不合乎邏輯性的。邏輯乃
根植於社會原理。
(
Peirce, 1992: 149
)
在這個段落,裴爾士指出這個探究者社群包含過去、現在與未來,
不分種族的所有智性探究者。而這裡所說的「益趣與關懷」因為是
針對「合乎邏輯性」而言,所關懷的對象乃是「推論」,而不是別
的對象;但是因為只有探究者才能進行推論,所以探究者社群也因
而成為關懷的對象。裴爾士提出的解答方案即是「個人不應該只關
懷自己的推論,而應該關懷所有探究者所做的推論」;如果個人只
關懷自己的推論,那麼他的所有推論就都不是合乎邏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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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爾士在
1869
年的期刊論文〈邏輯法則之有效性的基礎〉
(
“Grounds
of
Validity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