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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值來進行自己所做的推論,這顯示的是我們實際上都抱持有那三個
邏輯情操。我們也已看見,蒯因的評論以及帕特南的詮釋與批評,
似乎都無法忠實地呈現出裴爾士提出的解答方案。
筆者將在本節中提出筆者的詮釋。筆者將先勾勒出這個詮釋,
讓讀者能先得到大致的掌握;然後筆者接下來將仔細檢視裴爾士在
〈有關機運的原則〉中對於邏輯情操的一頁多的論述。
一
裴爾士提出的這個難題的基本設定是他所說的「機率或推論的
觀念乃是建立在『推論的數量是無限定地大的』之假定上」(
1992:
149
)。我們得從這個關鍵點著手,才能真正了解裴爾士所說的邏輯
情操的內容。
如果個人認同於探究者社群,認定自己是其中的一個成員,並
且是以這樣一個成員的身分來進行推論的話,那麼「個人所做的有
限數量的推論」就可歸屬到「這個探究者社群的所有成員所做的所
有推論」所形成的集合之中。由於這個探究者社群的成員數量是無
限定地多的,這個推論集合中的推論的數量將會是無限定地多的,
所以機率的觀念就可以正當地應用在這個集合中的推論上。透過對
於探究者社群的這個認同,個人遂將機率應用在他自己所做的推論
上,儘管個人一生中所做的推論的數量是有限的。這個社群認同即
是裴爾士提出的第一個邏輯情操。
在此意義下「認同於」探究者社群的個人,也就不會將自己所
做的推論看成比其他人所做的推論都更為重要或優先,而是會一視
同仁地看待所有的推論,甚至可能會認可說「可能存在有比自己所
做的推論更為重要或優先的推論」;這個認可即是裴爾士提出的第
二個邏輯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