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爾士難題以及邏輯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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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特南接著做出以下的評論:
但是我會 [選擇依據理性從
X
中抽牌] 的理由真的會是「我
是利他的
(
altruistic
)
」嗎?也許我是,但是這不是很明顯的
嗎:我會 [選擇依據理性從
X
中抽牌] 最主要是因為這樣做
可以避免在我自己的案例中得到無止境的痛苦?裴爾士的
論證是,我應該出於可稱為「規則效益主義」的理由 [來選
擇從
X
中抽牌]:在 [選擇從
X
中抽牌] 時,我是在支持、
以及幫助使得這樣的規則持續存在:這個規則長期來看將會
造福人類
(
或者理性探究者的社群
)
。當我所面臨的是折磨
(
「無止境的痛苦」
)
時,這真的是我心中所想的嗎?坦白說,
並不是。我無法為我在這個情況中如此做給出理由,如果唯
一能被給出的理由是用「如果如此做,則長期來看的話將會
發生什麼」來表述的話。
(
Putnam, 1987
:
83
-
84
)
帕特南認為,處在這個抽牌情境中的個人明顯地會是出於關心自己
的福祉,而不是出於關心他人的福祉,來選擇從
X
中抽牌;因此裴
爾士的解答方案並不可信。
帕特南最後提出了他自己對於這個難題的回應:他認為事實是
我們有責任
(
obligation
)
必須「明理」與「理性」,而且這個責任不
是派生的、而是原初的
(
primitive
);這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或倫理
責任,而且不可化約到「我對於長期未來的期望、以及我對於他人
福祉的關懷、或我對於我自己在其他時候的福祉的關懷」(
Putnam,
1987: 84
);帕特南並不認為理性與利他的道德關懷有他所詮釋下的
裴爾士所說的那種連結。帕特南繼續說:
合法的機率觀念,此觀念關連到集合;而且「單一案例的機率」這個偽觀念
(
pseu-
doconcept
)
必須用「使用集合機率
(
class
probabilities
)
所建構出來的替代者」來取
代
(
Reichenbach
,
1949
:
3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