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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爾士難題以及邏輯情操

449

帕特南接著做出以下的評論:

但是我會 [選擇依據理性從

X

中抽牌] 的理由真的會是「我

是利他的

(

altruistic

)

」嗎?也許我是,但是這不是很明顯的

嗎:我會 [選擇依據理性從

X

中抽牌] 最主要是因為這樣做

可以避免在我自己的案例中得到無止境的痛苦?裴爾士的

論證是,我應該出於可稱為「規則效益主義」的理由 [來選

擇從

X

中抽牌]:在 [選擇從

X

中抽牌] 時,我是在支持、

以及幫助使得這樣的規則持續存在:這個規則長期來看將會

造福人類

(

或者理性探究者的社群

)

。當我所面臨的是折磨

(

「無止境的痛苦」

)

時,這真的是我心中所想的嗎?坦白說,

並不是。我無法為我在這個情況中如此做給出理由,如果唯

一能被給出的理由是用「如果如此做,則長期來看的話將會

發生什麼」來表述的話。

(

Putnam, 1987

:

83

-

84

)

帕特南認為,處在這個抽牌情境中的個人明顯地會是出於關心自己

的福祉,而不是出於關心他人的福祉,來選擇從

X

中抽牌;因此裴

爾士的解答方案並不可信。

帕特南最後提出了他自己對於這個難題的回應:他認為事實是

我們有責任

(

obligation

)

必須「明理」與「理性」,而且這個責任不

是派生的、而是原初的

(

primitive

);這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或倫理

責任,而且不可化約到「我對於長期未來的期望、以及我對於他人

福祉的關懷、或我對於我自己在其他時候的福祉的關懷」(

Putnam,

1987: 84

);帕特南並不認為理性與利他的道德關懷有他所詮釋下的

裴爾士所說的那種連結。帕特南繼續說:

合法的機率觀念,此觀念關連到集合;而且「單一案例的機率」這個偽觀念

(

pseu-

doconcept

)

必須用「使用集合機率

(

class

probabilities

)

所建構出來的替代者」來取

(

Reichenbach

,

1949

:

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