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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麼他就不是自私的,而抱持有這三個邏輯情操;而且人們事實上並
不是像人們通常所說的那樣地自私自利的。裴爾士認為上述的難題
能夠以此方式來解答,但是我們的問題是:這個解答真的能夠解答
此難題嗎?這個解答的本性到底是什麼?我們能夠更為清楚地陳
述出此難題與這個解答之間的關連嗎?
筆者在下一節將先檢視蒯因與帕特南對於裴爾士難題與解答
方案之詮釋與評論,然後在最後提出自己的詮釋。
參、蒯因與帕特南所提出的詮釋
筆者將在本節中分別檢視蒯因與帕特南對於裴爾士提出的難
題與解答方案的詮釋與評論。
一
蒯因曾經在一篇書評中簡短地評論說:不加同情的評論者可能
會過於直率地說裴爾士在此提出的主張是「邏輯的基本預設是信、
望與愛」(
“the fundamental presuppositions of logic are Faith, Hope
and Charity”
)
(
Quine, 1933: 229
)。但是根據上述對於裴爾士的解答
方案的描述,我們可以明白地看見,裴爾士並不是主張「邏輯推論
的有效性建立在這三個邏輯情操上」。裴爾士認為,邏輯推論的有
效性乃是事實問題,並不是我們如何去看待與設想它的問題,也無
關乎我們的感受。
事實上,蒯因明白裴爾士的這個立場,因為他在同一篇書評中
指出裴爾士反對十九世紀的德國邏輯學家們所做的「將邏輯原則的
有效性最終建立在個人的某種特殊感受之上」的嘗試
(
1933: 221
)。
但是為何蒯因還會認為裴爾士可能主張「邏輯的基本預設是信、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