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爾士難題以及邏輯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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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裴爾士的論述中,這三個邏輯情操是「合乎邏輯性」所要求
的條件
(即必要條件),但是他並未指明這些邏輯情操是否是「合乎
邏輯性」的充分條件;因此筆者將這三個邏輯情操當作「合乎邏輯
性」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3
裴爾士指出,這三個情操看起來相當近似於聖保祿所說的「愛」
(
charity
)、「信」(
faith
)、「望」(
hope
)
這三個心性傾向
(
dispositions
of the heart
),而且在聖保祿的評價中,這三個情操乃是精神性的恩
賜
(
spiritual gifts
)
中最為美好與最為偉大的
(
Peirce, 1992: 150
)。
聖保祿認為「愛」是最重要的,而裴爾士也認為相應於「愛」的「對
一無定限的社群抱持益趣與關懷」是最為主要的邏輯情操。裴爾士
最後寫道:
舊約與新約都不是科學的邏輯
(
logic
of
science
)
的教科書,
但是後者確實是關於「個人應該擁有什麼心性傾向」之最高
的現存權威
(
the
highest
existing
authority
)
(
150
-
151
)
。
筆者認為這個「後者」指的乃是新約。
4
裴爾士如此推崇新約,
這使得我們很難避免這樣的猜測:裴爾士會提出這三個邏輯情操,
多少是受到了新約的影響;而且雖然新約並不是科學的邏輯的教科
書,但是裴爾士似乎認為在新約中可以發現到在科學的邏輯中具有
重要性的想法。
根據裴爾士,個人若有正當性根據客觀機率值來進行推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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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可能會問說:為何不將這三個邏輯情操當成「合乎邏輯性」的充分條件?筆者
認為,「合乎邏輯性」是指「個人應用機率或邏輯來進行推論的正當性」,而這些
邏輯情操
(
或社會情操
)
可說只牽涉到「合乎邏輯性」的社群面向,然而「合乎邏輯
性」可能包含有其他的面向,因此我們不能率爾將這三個邏輯情操當成「合乎邏輯
性」的充分條件。
4
美國學者墨菲
(
M
.
G
.
Murphey
)
也如此解讀
(
1993
:
1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