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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抽牌;由於我們實際上都將自己的益趣與關懷擴展到整個社群,所
以我們實際上都同意依據推論類型的機率值來進行自己所做的推
論。
上述那段引文中的
“interest”
是這裡的關鍵用詞,筆者在此引
文中先用涵蓋較多意義的「益趣與關懷」來翻譯
“interest”
,因為這
個詞可以涵蓋「利益」、「興趣」與「關懷」這些包含在
“interest”
中的意義,而「利益」與「關懷」等詞不僅可以有道德意涵,也可
以有其他意涵。這個詞的意義需要仔細釐清,否則我們將會誤解裴
爾士的主張。這個詞並非只能意指與道德考量有關的「利他的道德
關懷」與「私人利益」,但是我們將會發現,帕特南只在道德利他
與私人利益的層面上來理解這個詞。
筆者認為,我們在此脈絡下特別需要嚴格地區分「邏輯」(
logic
)
與「合乎邏輯性」(
logicality
)
(在上述引文中出現的
“logicality”
與
“illogical”
都關連到後者),以免誤解裴爾士;前者可指邏輯學,也
可指邏輯推論與機率推論,而「合乎邏輯性」指的是「個人應用機
率或邏輯來進行推論的正當性」。這裡所討論的是這個正當性
(或
「合乎邏輯性」)
所要求的條件,而不是「邏輯」的基礎;裴爾士
並未質疑邏輯推論與機率值的客觀有效性。
裴爾士接著提出三個「邏輯情操」(或「社會情操」)
來解釋「為
何我們實際上同意依據推論類型的機率值來進行自己所做的推論」,
並且主張「未抱持這三個邏輯情操的人也就沒有理由依據機率來進
行推論,他所做的所有推論就都不是合乎邏輯性的」(
Peirce, 1992:
149
)。裴爾士的表述顯示出這三個邏輯情操是必要條件。這三個邏
輯情操分別是「對一無定限的社群抱持益趣與關懷」、「承認這個
益趣與關懷有可能被當成至高無上」與「希望智性活動無限制地持
續下去」(
150
)。




